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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获酬权到底是谁的权益讨论会

发布时间:2013-03-12

  7月6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一出,立刻在影视界掀起了轩然大波。第二稿明确规定了“二次获酬权”-- 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以及主要表演者在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享有“二次获酬权”,以进一步提升对作者与表演者权益的保护水平。

  现行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于制片者,而编剧、导演等合作作者仅保留署名权并有权根据合同获得报酬。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权利主体,便于交易,但是一部电影作品毕竟包括了众多创作者的智力创造。原作作者在许可制片者使用作品以及编剧、导演等合作作者参与电影创作时,从制片者获得的一次性报酬与电影作品的最终收益往往不成比例。基于此,修改草案第二稿规定5类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对此,影视制作公司叫苦连天,直陈“二次获酬权”直接损害投资人利益,将严重影响产业的发展;导演则叫好,例如,导演协会掌门人李少红、何平等,则大力倡导,要求与国际接轨;编剧、原作作者等权利人也欣喜不已。“二次获酬权”让影视界利益划分的暗涌浮上了台面,权利人各方吵得是难分难解,国家版权局也是左右为难。此外,草案第二稿仅仅规定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等权利人享有二次获酬的权利,但概念模糊,而且支付主体与费用标准也不明确。

  那么,“二次获酬”能否在我国落地?生根发芽后它该是谁的权益?其中的利益又该如何划分?

  本期讨论会将围绕二次获酬权,从国情、法理等多角度探讨,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

【参与嘉宾】

  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史学清: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王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法官

  黄星:影视价值管理专家 HCI首席评估师

  制片方:华谊法务总监王冬梅、运营总监娄睿

  汪海林:中国电影文学会理事、中国作协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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