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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10166号

发布时间:2013-04-2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二中民终字第10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娟,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学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范志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春梅,女,*,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信息公司)、上诉人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伦电子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7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乐视网信息公司原审起诉称:乐视网信息公司系电影《画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精伦电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生产的“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以下简称精伦H3播放器)连接互联网后以电视为终端通过其网站直接提供电影《画皮》的在线播放服务。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电器公司)明知精伦H3播放器专门用于侵权影视作品的播放,在精伦电子公司未能提供版权文件情况下,仍然对外销售精伦H3播放器。精伦电子公司和苏宁电器公司共同侵犯了乐视网信息公司对电影《画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精伦电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精伦H3播放器、苏宁电器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精伦H3播放器、精伦电子公司和苏宁电器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支出2880元)。
  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原审答辩称:第一,乐视网信息公司并未获得电影《画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乐视网信息公司的主体资格并不认可。第二,精伦H3播放器只是一个类似于电视机机顶盒的中间产品,是一台纯粹的互联网视频播放设备,所有视频内容均来自互联网,精伦H3播放器本身不内置任何内容。第三,精伦H3播放器的工作原理很简单,是从互联网视频网站自动获取视频在线播放的网络地址,然后由精伦H3播放器对获取的视频流进行自动技术处理,从而将该视频流转换为高清格式输出到电视机播放。这种转换只是视频格式的转换,不涉及内容的更改,也不对视频内容进行任何筛选、编辑和重排。精伦电子公司只是提供链接服务,并未实施任何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综上,精伦电子公司未构成侵权,不同意乐视网信息公司的起诉意见,请求法院驳回乐视网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苏宁电器公司原审答辩称:首先,苏宁电器公司销售的精伦H3播放器是精伦电子公司提供的,具有合法来源;其次,精伦H3播放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其必须连接互联网后才能对涉案电影进行播放,苏宁电器公司不销售涉案电影亦不在卖场演示涉案电影,因此不属于销售侵权产品,故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三,苏宁电器公司已经对精伦电子公司进行了商业资质审查并通过合同要求其提供的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乐视网信息公司关于进行版权审查的要求超出了苏宁电器公司的能力范围;第四,乐视网信息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苏宁电器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同意乐视网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2008年9月1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审故字[2008]第08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电影《画皮》的出品单位是:“宁夏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新传媒星霖电影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香港泰吉影业控股有限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摄制单位是“宁夏广播电视总台”。
  电影《画皮》播放过程片头显示:“出品:宁夏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集团)公司、新传媒星霖电影私人有限公司、香港泰吉影业控股有限公司”、“联合出品: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9月26日,宁夏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新传媒星霖电影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香港泰吉影业控股有限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在北京签署《授权书》:“兹有以下投资方:宁夏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新传媒星霖电影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香港泰吉影业控股有限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品并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画皮》(以下简称该电影),于2008年9月26日上述八家出品公司在中国北京一致决定将该电影的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局域网、IPTV、无线增值业务、手机业务、手持多媒体、广播及相应增值业务等领域的权利)、音像版权、电视版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必要的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独家专有转让予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有权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在上述环境下,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自己名义或者授权第三方对非法使用该电影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吧放映权、发行权、音像权、电视播放权等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
  2008年9月26日,宁夏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版权声明书》:“电影《画皮》由宁夏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新传媒星霖电影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香港泰吉影业控股有限公司、鼎龙达(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出品。宁夏广播电视总台是宁夏电影制片厂的上级主管单位,且为本片之联合摄制单位之一,现就涉及本片之相关版权授权和转让事项,宁夏广播电视总台在此郑重声明:本台作为联合摄制单位之一对该片联合出品方已经以及将要做出之转让和授权行为,表示同意并确认。”
  2008年10月30日,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兹将电影《画皮》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予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转播权、转售权、和独立打击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盗版权,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有权对第三方进行授权,有权许可第三方再行授权。授权期限五年。同日,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上述权利转授予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09年2月10日,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更名为本案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2日,乐视网信息公司代理人姚克枫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5号富力广场苏宁精品店以2880元的价格购买了精伦H3播放器一台。精伦H3播放器附带的使用指南背面显示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TVlife365.com”字样。将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接入互联网并与电视连接后,打开精伦H3播放器,电视屏幕依次显示有“TVlife365.com”、“高清视频下载与播放”、“3D游戏”、“轻松浏览互联网”、“照片浏览”、“功能不断扩展”等文字。随后进入主界面,主界面有“网络影视”、“互联网”、“游戏”、“系统”等栏目选项。随后点击主界面中“网络影视”栏目中的“电影”后,可以进入电影界面。电影界面左半部为分类栏,从上到下是“新片推荐”、“影视搜索”、“热门”、“动作”、“惊险”、“战争”等分类选项。电影界面右半部是影片海报的排列。点击“影视搜索”,电影界面右半部出现搜索栏。在搜索栏中输入“画皮”后,可以得到名为“画皮(蓝光)”的唯一一个搜索结果,该搜索结果中还附带有电影《画皮》的海报、年代、导演、主演及影片内容简介等信息。点击该搜索结果,可以正常播放视频,视频内容与涉案电影《画皮》一致,视频播放过程中未显示有影片来源信息。就上述购买和播放的过程,乐视网信息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查看,此次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系列号为0103100500003710,软件版本号为V03.07(STD),子版本系列0209.0304.0300,该产品包装盒中附有一份产品合格证,该合格证上注明生产日期是2010年9月。
  2011年4月24日,登录精伦电子公司所有的网址为www.TVlife365.com的网站,可以看到该网站对精伦H3播放器的介绍,介绍文字中有如下内容:“丰富的在线高清视频,与网络同步”、“10万部高清影视剧,重装待阅,可搜、可下、可观赏”、“来自网络的海量高清影视资源,经精选与整理,为您呈现最新、最好、最经典的高清电影、电视剧,并配备250G/320G/500G的内置硬盘以方便您的下载储存”。该网站的常见问题栏目中有如下内容:“4.和高清播放机有什么区别?答:高清播放机类似于DVD,需要自己找影片节目源。您需要很熟悉电脑操作,会在网上找节目源,而H3里面本身包含10万部高清影视剧,各类热播剧都更新的很快,省去了专门花时间去找片源的烦恼,在线或者下载观看都是可以的”、“6.查找电影方便吗?如何查找?答:非常方便。我们对影片进行了分类,可以在您感兴趣的类型中找到需要的影片。同时也能通过影片搜索功能,查找到您要看的影片”。通过www.tvlife365.com的网站的整体内容看,该网站以介绍精伦电子公司的产品为主要内容,该网站本身并无视频播放和点播的界面和内容。
  2011年11月9日,精伦电子公司委托其代理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5号富力广场苏宁精品店购买了精伦H3播放器一台。将该播放器链接互联网及电视后,采取与上述精伦H3播放器相同的操作步骤搜索“画皮”进行播放,可以正常播放电影《画皮》。同时使用wireshark软件对上述播放过程的数据来源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影片来自pplive.com的网站。对上述播放过程,精伦电子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查看,此次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序列号为0103100500003918,软件版本号为V04.05(STD),子版本系列0414.0402.0414,该合格证上注明生产日期是2011年3月。
  另查一,2010年8月31日,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采购中心(简称苏宁电器公司采购中心)与精伦电子公司签署了《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在该合同附件1《销售政策合同》中约定精伦电子公司向苏宁电器公司采购中心供应的商品品牌名称为“精伦”,品类名称为“台式碟机”,商品组为“其他高清播放器”,该商品首批进入的门店包括苏宁电器公司采购中心北京富力广场店。
  另查二,本案中,合议庭组织了各方当事人对乐视网信息公司公证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进行勘验。将精伦H3播放器接入互联网和高清电视后,进入精伦H3播放器主界面,提示需要进行系统升级,并下载升级文件。下载升级文件后,选择不升级,进入精伦H3播放器主界面中的网络影视模块后,屏幕始终提示正在注册的信息,无法进入精伦H3播放器电影界面。精伦电子公司表示,因为乐视网信息公司公证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的软件版本系旧版本,目前注册协议已经发生改变,故不进行系统升级就无法进入电影界面播放电影。
  另查三,诉讼中,乐视网信息公司称就电影《画皮》而言,在本案主张权利期间内,该公司与pplive.com网站之间不存在合作协议,也未给予pplive.com网站授权。乐视网信息公司还称即使精伦电子公司不是直接提供了电影《画皮》的播放,也主张其存在帮助侵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电影《画皮》的DVD光盘、电审故字[2008]第08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宁夏电影制片厂等八家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宁夏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的《版权声明书》、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140号公证书、(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549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343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344号公证书、精伦H3播放器及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销售政策合同》、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电影《画皮》的署名、宁夏电影制片厂等八家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宁夏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的《版权声明书》、北京世纪佳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可以认定通过连续合法的授权乐视网信息公司取得了电影《画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权利。
  精伦H3播放器在接入互联网后可以在线播放电影《画皮》,该行为属于乐视网信息公司对电影《画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对上述行为,乐视网信息公司认为从播放界面中没有显示任何第三方的信息,因此是精伦电子公司直接提供了电影《画皮》的直接播放。精伦电子公司辩称,精伦H3播放器本身不存储电影,只是对电影《画皮》提供了搜索和链接服务。结合查明的事实,从如下三点看,原审法院采纳精伦电子公司的答辩意见,认定精伦电子公司通过精伦H3播放器提供的是链接服务。第一,乐视网信息公司是以播放界面未显示第三方信息,从而认为精伦电子公司直接提供了电影《画皮》,其并未查看精伦H3播放器实际播放影片时的播放来源。第二,乐视网信息公司起诉称精伦电子公司网址为www.tvlife365.com的网站是提供电影《画皮》的来源,而依据公证书该网站只是提供了产品销售的信息,并无影视播放的链接和频道。第三,虽然乐视网信息公司2011年4月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在未进行系统升级的情况下已经无法查看播放时影片的来源,但是精伦电子公司2011年11月从公开市场购买的精伦H3播放器,经查看系2011年3月生产,生产时间在乐视网信息公司购买时间之前,故此款购买于2011年11月的精伦H3播放器可以作为验证通过播放器播放电影《画皮》来源的依据。依据对应公证书,通过监控软件监测,精伦H3播放器播放的电影《画皮》来自第三方网站pplive.com。
  由于乐视网信息公司陈述其在本案主张权利的期间并未给予pplive.com网站对电影《画皮》的授权,故可以认定pplive.com网站中的电影《画皮》系侵权作品。精伦电子公司对上述侵权的电影提供了链接服务应当承担停止链接的责任。至于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考察精伦电子公司在提供链接服务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电影系侵权作品。就此,原审法院认为,第一,精伦H3播放器搜索电影《画皮》的结果是唯一的,但正常的通过链接搜索功能获取到的结果应该是多项的,因此,涉案的链接行为具有特定性。第二,电影《画皮》的链接并非简单的一个链接行为,还附带有电影海报、演员信息、影片内容介绍等丰富的影片信息。尽管精伦电子公司提出上述附带的信息来自第三方,但就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第三,精伦电子公司的网站上对精伦H3播放器介绍时提到“来自网络的海量高清影视资源,经精选与整理,为您呈现最新、最好、最经典的高清电影、电视剧”。以上三点说明,精伦电子公司对提供的电影《画皮》链接,实施了筛选和编排行为,进而可以认定精伦电子公司应当知道其提供的涉案影片链接可能造成侵权结果。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精伦电子公司通过精伦H3播放器向用户提供电影《画皮》的侵权链接行为,具有过错,侵害了乐视网信息公司对电影《画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合理支出部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赔偿损失的数额,乐视网信息公司主张的数额依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将依据精伦电子公司主观过错大小、侵权情节和侵权后果,酌情确定赔偿额。
  苏宁电器公司作为精伦H3播放器的销售者,具有合法的产品来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苏宁电器公司仅需承担停止销售涉案可在线观看涉案电影《画皮》的“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的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通过涉案“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提供电影《画皮》的链接服务;二、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可在线链接涉案电影《画皮》的“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八百八十元;四、驳回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乐视网信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乐视网信息公司的上诉理由是:1、原审法院根据精伦电子公司在后证据认定其在先行为是链接服务,缺乏事实基础;2、原审法院判赔数额极低,脱离实际;3、苏宁电器公司与精伦电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乐视网信息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的上诉理由是:1、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原审法院认定乐视网信息公司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3、涉案电影系精伦电子播放器搜索链接自第三方网站的,而第三方网站已取得乐视网信息公司的许可;4、精伦电子播放器搜索链接涉案电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苏宁电器服从原审判决。
  在二审期间,精伦电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两份证据材料:1、《网络视频点播权节目购销合同书》,2、《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无形资产向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精伦电子公司以证据材料1证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天津公司)授权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聚力公司)使用涉案电影《画皮》;以证据材料2证明乐视网天津公司是乐视网信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乐视网信息公司认可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并认可乐视网天津公司经其许可后方与上海聚力公司签订了《网络视频点播权节目购销合同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精伦电子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精伦电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二审裁定。
  2011年4月18日,乐视网天津公司与上海聚力公司签订了《网络视频点播权节目购销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乐视网天津公司将包括涉案电影《画皮》在内的24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上海聚力公司行使,权利限制为:非独家使用权、不可转授权、不得提供下载服务;授权范围为:上海聚力公司自行运营经营的网络平台,即主域名为pplive.com/pptv.com的网站以及PPTV客户端软件;上海聚力公司使用方式仅限于本站服务器存储形式的在线互动性点播播放(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定时点播,转播、下载、数字电视、IPTV及其他以电视机、手机、机顶盒为终端的播放和下载),未经乐视网天津公司书面许可,上海聚力公司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授权节目转授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涉案电影《画皮》的授权期间为2011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价格为48 000元。
  在二审期间,精伦电子公司认可其与上海聚力公司就涉案电影并无合作关系,并主张域名为pppplive.com的网站中的涉案电影《画皮》是开放的,不需要解密,且精伦电子公司的后台运行平台与该网站相匹配。
  经勘验,在域名为pplive.com的网站上,有涉案电影《画皮》,但需经用户注册后方可观看,且其剧照与精伦电子公司主张链接自该网站上的涉案电影的剧照不同;通过百度搜索关键词“画皮”没有pplive.com的网站上的电影《画皮》的搜索结果;通过谷歌搜索关键词“画皮”也没有pplive.com的网站上的电影《画皮》的搜索结果,但出现了PPTV百科项下的电影《画皮》,打开该搜索结果后点击图标后方可进入pplive.com的网站上的电影《画皮》介绍页面,进行用户注册后方可观看。
  原审法院查明,乐视网信息公司称就电影《画皮》而言,在本案主张权利期间内,该公司与pplive.com网站之间不存在合作协议,也未给予pplive.com网站授权。本院查明,乐视网信息公司认可其许可乐视网天津公司将包括涉案电影《画皮》在内的24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上海聚力公司行使,故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有误。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已在一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后提出上诉,被本院终审裁定认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关于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根据涉案电影上的署名情况以及署名单位的授权情况,可以认定上诉人乐视网信息公司取得了涉案电影《画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乐视网信息公司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利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举证证明其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不应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本案中,精伦H3播放器联网后可以在线播放涉案电影《画皮》,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主张这是搜索链接自域名为pplive.com的网站,其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原审法院进行勘验时已在上诉人乐视网信息公司公证取证之后且在诉讼期间,故勘验时的状态不能被认为就是上诉人乐视网信息公司公证取证时的状态;其次,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表示其与上海聚力公司就涉案电影并无合作,但其未能就可以通过正常的搜索方法链接到域名为pplive.com的网站中的涉案电影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再次,精伦H3播放器中显示的涉案电影的剧照与二审期间勘验时域名为pplive.com的网站中涉案电影的剧照不同,而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精伦H3播放器中显示的涉案电影的剧照的来源;最后,在精伦H3播放器链接的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的域名为TVlife365.com的网站中没有任何表明包括涉案电影在内的影片系链接于其他网站的内容,反而显示“来自网络的海量高清影视资源,经精选与整理,为您呈现最新、最好、最经典的高清电影、电视剧”的内容。综上,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未能尽到其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在其网站(域名为TVlife365.com)上提供了涉案电影《画皮》,但该行为未取得上诉人乐视网信息公司的许可,侵害了上诉人乐视网信息公司就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关于涉案电影系精伦电子播放器搜索链接自第三方网站的,而第三方网站已取得乐视网信息公司的许可以及精伦电子播放器搜索链接涉案电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乐视网信息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认定精伦电子公司提供的是链接服务缺乏事实基础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乐视网信息公司还提出原审法院判赔数额极低的上诉主张,本院将依据涉案电影的影响、上映时间、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持续时间等酌情确定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及上诉人乐视网信息公司诉讼合理支出的数额。
  被上诉人苏宁电器公司作为精伦H3播放器的销售者,能够提供合法来源且不知道精伦H3播放器可以在线播放涉案电影《画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乐视网信息公司关于被上诉人苏宁电器公司应与上诉人精伦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苏宁电器公司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可在线链接至域名为TVlife365.com并播放涉案电影《画皮》的“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的民事责任。
  综上,上诉人乐视网信息公司所提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7348号民事判决;
  二、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网站(域名为TVlife365.com)上提供涉案电影《画皮》的行为;
  三、北京苏宁尚品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可在线链接至域名为TVlife365.com并播放涉案电影《画皮》的“精伦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
  四、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八百八十元;
  三、驳回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193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3元(已交纳),由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已交纳50元,剩余29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  杨  静
  二○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周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