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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诉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初字第03038号

发布时间:2013-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二中民初字第03038号


  原告微软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恩多夫。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蒲晓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慧,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紫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大治,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万智达公司)、被告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万信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张斌,被告铭万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慧、王齐,被告铭万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大治、余明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软公司起诉称:原告开发完成了各个版本的Microsoft Windows Server和SQL Server系列计算机软件,并依法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Windows Server 2003标准版、Windows Server 2003企业版、Windows Server 2008企业版和SQL Server 2000企业版、SQL Server 2008标准版、SQL Server 2008企业版软件。二被告共同经营“铭万网”(域名为:b2b.cn)和“铭万产品平台”(域名为:mainone.com),并声称其规模大、客户众多,是中国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铭万大厦的总部以及全国各分公司的相关计算机上安装并商业使用了上述软件,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计算机软件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未经许可复制、安装、使用Windows Server 2003标准版、Windows Server 2003企业版、Windows Server 2008企业版和SQL Server 2000企业版、SQL Server 2008标准版、SQL Server 2008企业版软件的行为,删除或销毁持有或控制的侵权复制件或其载体;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 016 885元;3、连带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2 838元;4、共同在《人民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上向原告赔礼道歉;5、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铭万智达公司答辩称:1、铭万智达公司与铭万信息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人,二者的法人人格和财产均相互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铭万智达公司并未侵害原告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微软公司对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铭万信息公司答辩称:1、铭万智达公司与铭万信息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人,二者的法人人格和财产均相互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原告对于抽查数据推算全部计算机安装涉案软件的情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铭万信息公司已购买大量正版涉案软件,原告却故意忽视甚至否认其承诺。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微软公司对其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83号公证书和(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8号公证书记载,微软公司就涉案Windows Server 2003标准版、Windows Server 2003企业版、Windows Server 2008企业版和SQL Server 2000企业版、SQL Server 2008标准版、SQL Server 2008企业版软件进行了版权登记。
  (2008)沪东证经字第5775号公证书记载,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顶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日期为2008年2月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以及相应的付款凭证1张,显示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3 Enterprise (Windows Server2003企业版)的价格是20 756元/套。
  (2011)沪东证经字第2027号公证书记载,2007年6月6日,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华钟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显示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3 Standard(Windows Server 2003标准版)的价格是5618元/套。
  (2011)沪东证经字第1895号公证书记载,2008年9月17日,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诺城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显示Windows Server 2008 企业版的价格是21 645元/套。
  (2011)沪东证经字第844、845、846、843号公证书记载,2010年9月20日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浪潮工贸有限公司出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以及相应付款凭证1张,显示SQL Server企业版的价格是243 980元/套。
  (2009)沪东证经字第6164号公证书记载,2009年3月11日,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正辉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证明SQL Server标准版的价格是46 150元/套。
  (2009)沪东证经字第6797号公证书记载,2006年1月上海南洋软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优特埃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微软软件采购合同。(2009)沪东证经字第6513号公证书记载,2006年2月22日,上海南洋软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优特埃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2张以及同日付款凭证1张,显示SQL Server 2000企业版的价格是213 600元/套。
  2011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制作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84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域名为mainone.com及mainone.com.cn的网站其名称为“铭万产品平台”,其主办单位为铭万智达公司。该网站中的“铭万简介”中的“公司介绍”中记载了“铭万--中国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经营宗旨,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建站,在线推广、按需定制软件(SaaS)等服务。六年,缔造中国企业发展神话;铭万成立于2004年4月27日,短短六年时间,已经拥有40多间分公司,3000多人的服务团队,为中小企业提供面对面‘顾问式’服务,获得了超过20万家中小企业客户认可,并与IBM、联想等世界五百强企业达成合作,现为中国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的内容。该网站中的“荣誉之路”中记载了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息公司的获奖情况。该网站中的“加入铭万”中记载需要“系统工程师”,要求员工“精通Window server2003/2008系统;精通Microsoft SQL Server2005/2008数据库;熟悉运用WINDOWS server2000/2003”。
  2011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制作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84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域名为b2b.cn的网站其名称为“铭万网”,其主办单位为铭万智达公司。该网站中的“铭万简介”中的“公司介绍”中记载了“铭万--中国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经营宗旨,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建站,在线推广、按需定制软件(SaaS)等服务。六年,缔造中国企业发展神话;铭万成立于2004年4月27日,短短六年时间,已经拥有40多间分公司,3000多人的服务团队,为中小企业提供面对面‘顾问式’服务,获得了超过20万家中小企业客户认可,并与IBM、联想等世界五百强企业达成合作,现为中国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的内容。该网站中的“荣誉之路”中记载了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息公司的获奖情况。
  2011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制作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84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www.mainone.com <http://www.mainone.com>网站相关产品及服务页面的介绍中明确说明网站开发采用.NET平台ASP.NET语言作为基础开发语言,数据库采用MS SQL SERVER企业版数据库。
  2012年2月10日,本院对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息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其中第二层共计26台计算机,均为铭万信息公司所有,其中有1台计算机作为服务器,本院抽查了作为服务器的计算机和其他25台计算机中的4台,作为服务器的计算机中安装有涉案的Windows Server 2003企业版软件一套;第四层共75台计算机,其中编号为13、14、15、16和74的计算机上贴有铭万智达公司的标签,本院抽查了该层75台计算机中的7台,其中1台计算机因密码锁定无法查验是否安装Microsoft SQL Server系类软件,贴有铭万智达公司标签的编号为74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软件,其余抽检电脑中,共安装有Windows Server 2003企业版软件一套和SQL Server 2008 企业版软件一套;第五层共计68台计算机,均为铭万信息公司所有,本院抽查了其中的21台,其中15台计算机因密码锁定无法查验是否安装Microsoft SQL Server系类软件。在抽检的21台电脑中,共有4台电脑,分别安装有Windows Server 2003企业版两套,Windows Server 2003标准版软件两套,在能够通过密码进入操作系统的6台电脑中,安装有SQL Server软件一套,因无密码无法查验具体版本号。
  2012年2月10日,本院对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息公司位于北京市国研网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研网)机房的托管服务器进行了查封和证据保全。在查封过程中,共发现安装有涉案的Windows Server 2008企业版四套、Windows Server 2003 标准版一套、Windows Server 2003企业版一套。
  2012年2月20日,本院对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息公司位于国研网机房的托管服务器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了证据保全,铭万信息公司的服务器共计51台,其中,15台服务器使用Linux系统,36台使用微软系统。本院对使用微软系统的36台服务器中的5台进行了抽查,其中4台服务器安装有Windows Server免费版软件,另外1台服务器安装有Windows Server 2003企业版和SQL Server 2000企业版软件各一套。
  另查,微软公司为(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846号公证书支付了人民币1217元,在本案中主张人民币406元;(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847号公证书支付了人民币2382元,在本案中主张人民币596元;为(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848号公证书支付了人民币2352元,在本案中主张人民币588元;为(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849号公证书支付了人民币2496元,在本案中主张人民币1248元;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在本案中主张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微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被告铭万智达公司提交的公司章程和工商档案查询信息、被告铭万信息公司提交工商档案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笔录、证据保全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原告微软公司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一家公司,在美利坚合众国版权局取得了涉案计算机软件Windows Server 2003标准版、Windows Server 2003企业版、Windows Server 2008企业版和SQL Server 2000企业版、SQL Server 2008标准版、SQL Server 2008企业版软件的版权登记证明。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原告微软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对涉案计算机软件Windows Server 2003标准版、Windows Server 2003企业版、Windows Server 2008企业版和SQL Server 2000企业版、SQL Server 2008标准版、SQL Server 2008企业版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本案中,被告铭万信息公司复制并商业性使用了上述涉案计算机软件,被告铭万信息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其上述行为系取得原告为微软公司授权的责任。该被告就此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铭万信息公司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为软件公司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微软公司提出由被告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二被告系相互独立的法人,原告微软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故原告微软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铭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原告微软公司主张其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微软公司主张被告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 016 885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52 838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依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性质、被告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息公司各自侵权行为的情节分别确定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
  原告微软公司还主张被告铭万智达公司和铭万信息公司向其登报致歉,鉴于二被告仅侵害了原告微软公司就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均未侵害其著作人身权,故原告微软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两百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八千元;
  三、驳回微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 988.06元,由微软公司负担人民币20 000元(已交纳),由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 988.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微软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和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张  剑
  代理审判员  杨  静
  二○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 记 员  沈  冲
  书 记 员  周  多
  书  记  员    王妍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