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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A | 软件联盟知识产权案例推荐

发布时间:2013-06-03

西门子PLM软件公司诉易拓迈克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突破法定赔偿上限法院积极调解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易拓迈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拓迈克公司”)侵犯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PLM软件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对外公布。法院依法判决易拓迈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西门子PLM软件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6万元。
  作为深圳知名模具制造企业之一,易拓迈克公司长期大规模使用盗版NX?软件,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多次尝试解决侵权问题未果的情况下,西门子PLM软件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侵害NX?软件的著作权提起诉讼。2010年12月15日,深圳中院根据西门子PLM软件公司的申请,对易拓迈克公司采取了诉讼证据保全措施。在此过程中,发现易拓迈克公司设计部门的多台电脑中安装有盗版NX4与NX6软件(此前曾称作UG或Unigraphics)。
  2011年10月27日,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西门子PLM软件公司对涉案的NX4与NX6软件享有著作权,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西门子PLM软件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法院指出,被告易拓迈克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以经营为目的复制使用原告软件,侵犯了原告软件著作权。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案共计116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主办律师认为,本案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较之以往判例是一种突破。考虑到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50万元不能充分挽回著作权人的损失,法院判定被告需单独赔偿原告高于此赔偿额的合理费用。另外,深圳中院有效的证据保全,积极的调解工作以及高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业内专家表示:“深圳作为中国制造业最活跃的沿海城市持续保持着高速发展,广大制造业企业正由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发展演变,而演变的基石是知识、技术和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与制造业企业的转型息息相关,只有尊重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知识产权,才能实现企业良性和稳定发展。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相关法律都要求企业在设计、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使用正版软件。因此,学会尊重并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将是中国制造业企业由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转变的必由之路。”

BSA成员公司诉厦门大拇哥动漫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诉前证据保全知名企业侵权
【案情介绍】
  2012年11月30日,厦门大拇哥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哥公司”)侵犯BSA两家成员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宣判。法院依法判决大拇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24万元。该案是厦门软件最终用户侵权第一案。
  作为中国民营动漫巨头、海峡西岸最大的动漫企业,大拇哥公司是一家集动画策划、制作和衍生产品开发销售于一体的动漫企业。多年来,大拇哥公司在厦门国际动漫节上屡次获奖,其自主创作的3D动画片也已成功登陆央视。然而,大拇哥公司却因侵犯了其他软件公司的知识产权而被告上法庭。2011年4月21日,厦门中院根据BSA两家成员公司的申请对大拇哥公司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法院工作人员在大拇哥公司制作部的118台计算机上,发现了大量涉嫌盗版的软件,包括操作系统Windows XP,办公软件Microsoft Office 2003,视频处理软件Adobe After Effects,二维图形处理软件Adobe Photoshop,视频编辑软件Adobe Premiere,以及矢量动画设计软件Adobe FlashProfessional等。同年5月13日,厦门中院正式受理此案。经过长达1年多的审理,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了上述判决。
  【专家点评】
  本案的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诉前进行了缜密细致的证据保全工作,有效固定了侵权证据。案件审理以事实为依据,对侵权行为及判决认定公平公正。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业内专家表示:“创意产业最有力的杠杆和最主要的基石正是知识产权,创意产业的实质就是知识产权经济,因此创意企业更应该积极践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意企业需要真正认识到,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与保护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一样,有利于实现一个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环境,给予社会更加丰厚的回报,为广大企业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微软诉纽曼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微软在京首份企业用户盗版诉讼行政执法案卷作为认定侵权证据
【案情介绍】
  2012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公布了对北京纽曼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曼公司”)侵犯微软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纽曼公司非法使用42套Microsoft Windows和Microsoft Office 系列软件的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判令纽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微软公司支付赔偿及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该案是微软公司针对企业最终用户盗版在京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做出判决的第一例案件。
  纽曼公司是国内一家比较有影响力的高新技术行业的旗舰企业。早在2009年12月,微软公司就因该公司使用多种微软盗版软件的行为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进行投诉。
  2010年1月19日,行政执法人员对纽曼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纽曼公司经营场所内的电脑安装使用了Windows XP中文专业版、Windows7旗舰版、Office2003中文专业版和Office2007中文专业版四种盗版软件,共计42套。2010年7月,行政执法总队对纽曼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26,000元。
  然而此后,纽曼公司仍然拒不整改其侵权行为。在多次磋商无效的情况下,微软公司于2011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微软公司亦曾尝试与被告沟通,但纽曼公司拒绝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侵权纠纷。最终,经过近10个月的审理,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
  【专家点评】
  本案的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调取了行政执法案卷作为认定被告侵权的证据,并在赔偿额的认定上,综合考虑了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主观过错等,尽可能地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业内专家表示:“创新、知识和技术是高新科技行业的命脉,保护知识产权对科技公司而言,不仅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更是企业实现自身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我们期待国内高新科技行业能够积极发挥领头羊的作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引导全社会共创一个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