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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哲

发布时间:2014-07-14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编张继哲

  主持人:我在做专题之前,特别疑惑的是我总看到“独播”两个字,但是我又了解到湖南卫视、芒果TV、爱奇艺、乐视、360这么多人在争《爸爸2》,但是很多其中都打着独播的名号,到底什么是独播?有没有独播?独播是如何定义的?

  张继哲:其实这个问题不是突然冒出来的,关于“独播”这个问题,我先简单回答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独播”应该是相关视听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独家许可。但实际上,现在很多视频机构把 “独播”这个词,用到市场推广,起到了一些以独播权的名义吸引观众的作用。而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播”,还要看授权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谈到合同及合同约定,给我们提出一个新的话题,在这个系列事件当中涉及到两种合同行为,一种是网络版权许可合同,还有一种是植入广告的合同。在目前来说,这两种合同,对于互联网企业都是有新的角度。在现实的情况下,面对飞速发展的产业,合同的内容,可能跟我们之前想象的完全不一样,尤其是在影视版权的授权许可方面,我们需要在考虑收益分享机制上我们可以做一些创新,在实现收益分享的基础上来行使权利,从而避免因版权市场价格的暴涨暴跌引发频繁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在现有目前的影视版权授权价格飞涨情况下,我们能做点什么来维护比较平稳的市场秩序? 除了包括我们媒体呼吁也好,行业共识也好,法律意见也好,如何从机制上避免这种情况更多的发生,才是视频行业和影视行业发展的必须面对的问题,而且好的机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促进交易的作用。同时,我们今天研讨会的另外一个问题,除了把事实说清楚,还要达成一个共识,就是如何把合同签好,合同签好要考虑哪些因素,需要哪些人参与合同签约,尤其对视频网站和影视公司来讲,高层决策人要对版权授权许可行为有更高的重视,不是说请律师简单看一下没有问题就没事了,实际上几个亿的合同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讲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