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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松艳:新技术层出,法律层面并不复杂

发布时间:2014-07-14

  互联网的发展特点,就是技术发展特别快。而法律强调的是行为性质,用刀子和用锤子杀人是没有差别的,互联网技术对法律影响有多大?其实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大,很多大家在行业中用到的名词,回归到我们法律术语当中没有什么差别,比如聚合平台,开放平台都是近两年出现的词语,但回归到法律层面,这类行为通常指向的就是链接行为。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芮松艳对于《爸爸2》版权分销引发的纠纷未作评价,但对于目前网络著作权案件出现的一些新特点简要进行了介绍,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目前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之一在于超范围许可行为的性质认定,即此种行为属于侵权还是违约,尤其在链接的情况下。举例而言,如果权利人将作品授权给网站传播时,明确约定其不得提供对其他网站的链接,这种情况下,假设另一网站提供了向该被授权网站的链接,则该两个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授权网站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此类案件在各个法院的作法有所不同,有认定侵权,也有驳回的,这个还有待于法院进一步探讨。

  另外一类是关于互联网电视或机顶盒的的案子,比如大家目前比较关注的小米盒子的判决。小米盒子不是新类型的案件,在09年的时候出现互联网电视的案子,之后出现涉及机顶盒的案件,这类案子有一个变化的趋势,最开始的时候TCL互联网电视等被告通常会提出一个抗辩理由,就是我是电视生产商,你们为什么不告电脑生产商,而告电视生产商,我只是硬件的提供者。这其中的差别在哪儿呢?芮松艳法官解释道:“电脑可以上任何网站,互联网电视则通常是惟一指向特定的网站。如果电脑开机之后惟一指向一个网站,它也可能会出现纠纷,所以电脑和互联网电视是不具有可比性的。但现在小米盒子的案子是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其指向的视频平台仅限于是广电部指定的几个网站,如果这几家网站出现侵权作品的话,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小米盒子应该不应该承担,这也是我们这个案子最近需要研究的问题,两种判决当中两种结论都有,对于这一类案子法院也在探讨研究当中。”

  “对于这几类新的案子,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是很正常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些过程慢慢研究这些问题,也希望大家对于法院能够更加包容。”芮松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