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卫视将360以“首播网络视频聚合平台”这种方式加入队伍,这里面是否涉及到侵犯其他合作方权利的问题?
对此,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涌表示:这个纠纷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看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二要看平台的运营模式。要看这个聚合平台具体是什么样的运营模式,是不是仅仅把芒果TV视频资料、节目名称、播放时间做一下收集整理编辑,推介给用户;如果仅仅起到推介作用,还稍微好讲一些,如果点击之后可以收看,虽然收看是在芒果TV网站看这个节目,但从用户感知角度来讲,也是通过360聚合平台直接获取节目。
另外还有一个概念,因为现在创新的机会不是很多,如果这样的行为不加以法律规制的话,事实上360影视平台已经是商业化利用节目,所以这样的功能会不会实质性替代其他的视频网站的播放?如果它起到的就是网络视频播放网站的功能,要不要纳入也是实际的一种网络传播行为;如果是实际网络传播行为,又没有获得相关授权,以推介为名做这样的实际传播的行为,侵犯了有关各方的权利。
此外,对于360提供的推介服务,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定向搜索,一个是定向链接;360自称是定向搜索加定向链接,等于说是芒果TV延伸出的一个推介平台,如果这样的话,它的行为实际上跟芒果TV的行为是连在一起的,因为法律规定的是传播行为。到底是什么行为会让用户获取360首播剧的平台,就像快播一样,包括一些机顶盒,最后实际上都是实质性替代了视频网站的功能。
在目前审判方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子有很多探索,新技术的发展更新换代特别快,无论服务器的标准还是用户感应的标准,都还值得进一步完善,“比如说版权和财产权都是控制某种商业使用的行为,不管以什么样的技术与手段,如果以这种方式,实际上已经挤掉了网上传播的作品,这时候能不能把这样的概念,结合服务器的标准,以及一些相关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做一些探索,我觉得这对于最后去真正解决行业里面的乱象会有参考价值”,汪律师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