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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丽萍法官:对新媒体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9-16

    不论司法审判对责任认定的条件、标准如何变化,在现有著作权法精神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对新媒体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商业模式的选择需要评估著作权风险因素。尽量避免采用著作权侵权风险高的商业模式,当发展到一定程度才意识到著作权风险,再匆忙解决此类纠纷,会陷入经营被动局面。原则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这是整个著作权制度的基础。各类新媒体只有树立了这个观念,才能不轻视他人著作权,重视并尊重著作权人的独创性劳动,才能从发展伊始即扫除这一致命的发展障碍。

    二是在当前立法、司法裁判规则日益成熟的情况下,各类新媒体应当加强版权自律,建立完善的行业和市场规则。市场规则的形成通常标志着这个行业的成熟。一个成熟的行业必然要求从决策者到从业人员都具备相应行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不再出现普遍侵权的局面。

    三是尽可能向公众清晰地表达自身业务。在著作权争议频发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为了弥补自身利益,往往会将所有涉及的主体都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官需要认定行为者责任,分清责任的前提是分清行为及行为主体,有些经营者夸大含糊宣传自身业务范围、服务能力,成为权利人追责的对象时,又无法推翻自我标榜的内容而面临承担责任。

    四是一旦发生著作权纠纷,积极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要知道,绝大部分著作权人本意都不愿与各类媒体为敌,能使作品广泛传播也符合著作权人的利益。他们只是希望自己作品在可控方式、可控范围内传播,实现收益可控。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双赢才是新媒体和著作权人共同的利益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