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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鑫良:谈新媒体发展从立法方面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9-16

    互联网环境及其新媒体技术的突飞猛进和持续提升,这是我国著作权制度面对的新形势,建议因势创新,与时俱进,尽快在立法上创制因应互联网与新媒体形势的“著作权网上主动声明授权机制”之法律规范;同时积极恢复与推进中国特色的“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我国的互联网环境中。

    在人类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其实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随着人类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到一定阶段应运而生,并且因应人类科学技术进步的持续发展而不断调整和适应,在相当遥远的将来也许还会追循人类科学技术进步的更高发展而随风而去。如果说知识产权制度是函数,那么科学技术进步就是其最主要的自变量。

    回顾以往,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主要因应于、受制于科学技术的历史进步。而互联网技术背景的出现、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已经更深层次地增强了信息传播、知识扩散的速度与密度,划时代地增大了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强度与频度。这既强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既得利益与可期利益;也弱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能力与抗风险性,这就需要与时俱进地调整知识产权制度,使之因应于新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现实。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著作权制度首当其冲,也已从早年的以复制技术为瓶颈从而以复制权为核心的时代,进展到了如今的以传播技术为突破从而以传播权为核心的互联网时代。在云计算、大数据、巨平台共同支撑的当今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新技术创新的日新月异与星驰斗转,新媒体传播的层出不穷与纷至沓来,这就需要进一步充分调整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的制度安排,使之适应于新的科技进步和社会现实,藉以调整新的利益平衡与秩序运行。而早在信息复制与传播技术远远不如当今的工业经济时代奠基并且一直沿用至今的传统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已远不适应今非昔比,标新立异的互联网技术背景下的知识经济时代。

    笔者建议:从立法层面,顺应突飞猛进的互联网及新媒体科技进步之速度与加速度,革新沿袭至今的传统著作权的“被动授权”滞后机制,创新能因应互联网与新媒体的著作权主动声明授权许可新机制。同时从司法解释层面,积极恢复与推进具中国特色的“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互联网环境,进而争取化解当今我国的互联网传播极速速率与传统著作权授权滞后效率的时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