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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鑫良:克服传统著作权授权制度“信息不对称”的瓶颈

发布时间:2014-09-16

    在世界上著作权制度诞生以来的数百年中,从著作权相关技术背景的历史进步来看,可以分成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印刷与传播时代,那时主要通过延续千百年的排版印刷技术来复制作品。那时作品传播的限制性环节在于作品复制技术的落后,在于复制环节费时费钱的困难。

    在那“铅与火”的传统印刷时代,无论是雕版印刷,还是活字印刷,不但复制成本往往都是作品之生产与传播的主要成本所在,而且复制的规模化技术条件也常常是防止他人盗版侵权的主要壁垒。因此,在计算机复制技术与互联网传播技术问世之前,著作权的运作和保护以把握复制环节为龙头,著作权是以复制权为核心的。第二阶段则是计算机复制与传播时代,即复制技术已经改变为计算机及其网络复制及印刷的时代。随着计算机复制技术和互联网传播技术的诞生和提升,在这“光与电”的新媒体印刷时代,作品复制在现代化科技手段之下变得如此易如反掌,而计算机复制成本和互联网传播成本在整个作品商业运营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已经日趋轻微。

    所以,在计算机复制技术与互联网传播技术贯穿作品生产销售之始终的今天,著作权的运作和保护已经改变成以把握传播技术和传播权为核心。随着作品复制和信息传播之科学背景和技术手段的动态变化,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之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动态变化,很可能从原有的平衡状态走向失衡状态,这就需要重新调整、重新微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之因应于新的知识创新与知识扩散的技术背景,使之因应于新的权利调整和利益调和的社会现实。从传统技术印刷与传播的第一阶段到计算机复制及互联网传播的第二阶段。

    传统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延续到互联网及新媒体的第二阶段,最大限制性环节仍然在于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甚至于无法促成著作权授权许可的及时或者正常交易,乃至助生著作权侵权纠纷。例如,且不说对于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极端疑难情况,退一步说对于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相对简单情况,使用者要寻找与联系上著作权人并及时获得其授权,通常也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一是时间成本往往太高,例如某单位想在七天后营业性演出时演唱甲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但由于地址不清楚等原因,可能寻找到这位著作权人却至少在五个月后。

    二是经济成本太大,假设找到了甲著作权人可能需要支付其3000元的著作权使用费,但是为寻找甲著作权人的成本费用却花了30000多元。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增加著作权交易成本甚至于破坏交易机会的这一历史性的“老大难”问题,始终是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问世以来的最大瓶颈。而对于这一瓶颈问题,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环境发展之前的当时科学技术水平是远远无法解决这一难题的。

    多少年来人们力图通过一些手段和方案来解决或缓解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这一信息不对称的痼疾,例如对于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探索,又如不同类型的“孤儿作品”制度设计,还如由知识共享组织推进的创作共用授权模式(CreativeCommonslicense,简称CC授权),等等。但是,多年来的探索和实验表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理论上缺乏法理依据,实践中也难以有效推进。“孤儿作品”制度设计则无论是最终走向“法定许可”制度还是“强制许可”制度,其间“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或者“尽合理勤勉的努力寻找”都是无法确切把握的标准,其实均系画饼充饥,难以实行;C C授权更是顾此失彼,杯水车薪。对于已经发生的和正在试验的这些手段和方案,遗憾的都难以使得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交互信息真正趋向对称,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因此难以解决著作权交易成本过大,交易效率不高的痼疾,治末不治本,最终难实行。

    互联网环境及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崛起,尤其是近年来云计算、大数据、巨平台的持续与加速发展,已经为通过技术手段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科学技术条件及其可靠性保障。发展至今天的互联网及新媒体技术,无论是从储存容量上,还是运行速度上,都已经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供完成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交互信息相对称的技术手段及其保障,能致使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两者的相互信息处于几乎完全对称之下,藉以切实针对“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信息不对称”的老大难问题,切实解决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瓶颈,有利于压缩著作权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著作权交易效率,有利于促进信息传播并遏制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