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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商誉是否可分?

发布时间:2015-03-23
  在探讨加多宝和广药红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一些论者坚持认为,由于商誉和商标(包括注册商标王老吉和未注册商标红罐包装装潢等)不可分离,因此王老吉商标权许可合同终止后,不管是王老吉还是红罐包装装潢上面承载的商誉自然应当全部属于王老吉所有。商标可以承载商誉,但商誉不仅可以固化在商标上面,也可以固化在其他不同商业标识上面,乃至商业主体身上。脱离了商业标识和商业主体,商誉将彻底丧失载体,是无法想象的。所以说,从一般论和抽象论的角度讲,商誉和商标、商标和商誉是不可分离的,即使商誉表现为负值,情况也是如此。
 
  然而,商标和商誉、商誉和商标之间互不可分,并不说明商誉背后蕴含的财产价值也不可分离。按照财产添附理论,退一万步来说,即使附和于王老吉商标上面的红罐包装装潢在全国范围内由王老吉获得排他性使用的利益,王老吉也应当在红罐包装装潢现值评估的基础上,给予加多宝合理补偿。当然,如果加多宝和广药之间就注册商标王老吉和未注册商标红罐包装装潢上面增加的财产价值分割有合同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