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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明

发布时间:2015-03-23
李永明:多个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可共存于同一商品的包装上
 
  同一个产品的包装装潢上可以产生很多个知识产权,这就是我们理论上讲的知识产权环境的竞合或者说冲突。对同一个包装上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有不同。
 
  商品的包装、装潢作为商业标识的价值,不在于它本身的装饰美化功能,而在于其可作为一种区别性标识从而区分商品的品质、来源和出处,它既可作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也是承载经营者商业信誉的-种载体。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具备商业标识的典型属性,属于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综合保护。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李永明称,这项规定实际上揭示了商标与包装、装潢的关系。而对于包装装潢的著作权李永明是这样解释的:“包装装潢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者,包装装潢权则属于该商品的经营者,经营者只有在取得著作权后,才能做到权利主体的统一。”
 
  李永明称:“商品的包装、装潢在我国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将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确立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对仿冒包装、装潢的行为,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选择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若权利人没有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依据,则只能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