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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今

发布时间:2015-03-23
张今:包装装潢可独立成为创造者享有的法益
 
  加多宝只是使用了广药集团“王老吉”的商标,不管是外观设计还是广告语都是加多宝公司在经营中所创造的,不属于广药集团,所以在归还商标时,不应把广告语等一并归还。红罐商品是因为红色和文字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当时是由加多宝申请的外观专利,红罐应该属于设计者和最先使用者,其他人使用是构成侵权的。
 
  包装、装潢属于商业标识,既可以和商标一起发挥识别作用,也可以独立发挥识别作用。装潢一定是用视觉感知的,是否可以成为独立识别的标识,主要是看经营者对装潢的使用方式,如果装潢的设计鲜明,夺人眼目,实际使用中地位突出,加上广告宣传的引导,就可以将该装潢与特定来源产品建立联系,消费者就倾向于根据装潢购买产品。这样的装潢可以成为独立的识别标识。从法律上讲,特有装潢是一种法益即商业利益,只有在决定是否给与保护时才进行具体构成的认定,归属的认定。这种商业利益是经营的成果、劳动投入的成果,当然应当归属于它的经营者、创造者。
 
  装潢权在很多法律里并没有明确表述。红罐商品是因为红色和文字的使用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当时是由加多宝申请的外观专利,合同到期以后,继续使用,虽然不享有权利了,但仍然是产品的装潢。这个产品是知名产品,都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维权。商业标识注册时就有一些障碍,包括颜色、广告语,但是都属于商业标识类,都是只是产品的。我们在购买这种产品的时候,有时对装潢的认知,比其他要强。比如红罐商品,一眼就看到,便于辨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即使在注册为商标有障碍的话,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是一个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如果是有名气的,公众知晓的,可以作为驰名商标来保护。不能否认这是红罐商品特有的包装,它属于设计者和最先使用者。其他人使用是构成侵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