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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构成及权益的归属?

发布时间:2015-03-23
  在确定了“知名商品”之后,法院特别描写了认定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所指向的对象,即该包装装潢的具体构成:“采用红色为底色,主视图中心突出、引人注目的三个竖排黄色装饰的楷书大字‘王老吉’,‘王老吉’右边为两列小号宋体黑色文字‘凉茶始祖王老吉创业于清朝道光年已有百余年历史’,‘王老吉’左边下部为褐色底、宋体白色文字‘凉茶’,再左边为三列小号宋体黑色文字‘王老吉凉茶依据祖传秘方采用上等草本配制老少咸宜诸君惠顾请认商标’;罐体上部有条深褐色的装饰线,该装饰线上有黄色英文’he r b a l t ea’和‘王老吉’楷书小字相间围绕,罐体下部有一粗一细两条装饰线;后视图与主视图基本相同;左视图是中文和英文的配料表及防伪条码;右视图上部是‘王老吉’商标及‘王老吉凉茶’字样,下部是‘东莞鸿道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地址、电话、传真、保质期等商品生产者的信息”。判决书最后还特别总结到:“综上,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装体上包括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完整内容。”按照这些描述,这是一个有充分内涵的包装装潢设计,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红色罐装”可以表达清楚,但是法院却以“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中约定被许可方经营“红色包装,罐装凉茶”为授权依据,进而认定上述描述的红罐包装装潢属于广药集团的一种“授权”。在此,法院将双方为了区别商品来源而分别使用红色和绿色的约定,认定为授权是错误的。首先,1995年首次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约定是“在各自生产的凉茶商品上所有包装装潢和颜色均不得与另一方相同”,为了区别当时广药集团的盒装凉茶,双方约定加多宝要使用红色罐装,这仅仅是一种“约定”而不是“授权”,广药集团及其前身没有任何在先的红罐包装装潢设计许可给加多宝公司,更不可能有前述法院判决中详细描述的包装装潢内容的设计,在不存在在先权利的情况下,如何谈授权?广药集团授权的只能是“王老吉”商标;其次,如果法院把在合同中约定被许可方经营“红色罐装”认定为授权,相当于确认了颜色的独占性,在没有第二含义的证明情况下,依据“颜色耗尽”和”颜色匮乏”理论2,单一颜色是不可能有任何独占权的,想必当年广药集团的前身也无意把红色据为己有,而是强调要区别自己当时的产品包装而已。就连支持广药集团观点的学者也赞同“合同约定并不能证明广药默认红色包装本身有显著性,充其量只能证明红绿包装能够区别‘王老吉’品牌内部的两个系列凉茶3”。一审判决中武断的授予广药集团一种颜色的独占权显然于法、于事实无据。
 
  按照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一般原则,委托设计权利归属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完成方”原则,法院判决中已经确认:“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并没有对涉案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权益作出明确的约定”,此时,包装装潢就应当归设计完成人或者委托人所有。但是,法院判决中却做如下表述认为该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权人:“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中所突出使用的‘王老吉’三个汉字,承载着王老吉品牌巨大的商誉和价值。涉案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商誉和价值与涉案商标许可协议签订之前的王老吉品牌的商誉和价值一脉相承,因此,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对本案所涉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知名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使涉案王老吉红罐凉茶刚推出市场,即享有较高的关注度,拥有较好的消费群体基础和市场前景,同时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所有人,其对‘王老吉’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维护和提高,是涉案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得以延续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因素。”“‘王老吉’三个字已经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组成部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已经成为该包装装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商标与包装装潢已经融为一体,不可分离”,“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他们也是将本案所涉包装装潢的各个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观察,从而对商品来源予以识别”,由此,法院不支持加多宝的对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与商标权分属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这里法院没有正面确认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而是不支持加多宝公司认为的“该包装装潢是由鸿道集团委托他人设计并首先投入使用”的主张。
 
  那么,既然双方没有合同法基础的授权,不论是本着民法中“耕种即劳获”“谁付出、谁受益”原则4、知识产权法中的“创造产生权利”的原则、商标法中的“后发使用获得显著性原则5”、还是按照著作权法的产品设计作品的归属原则,本案的包装装潢权益无疑应当属于加多宝,加多宝在获得“王老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将注册商标以及“王老吉”三个字设计到红罐的包装装潢中是合法行为,而具体怎样使用注册商标以及“王老吉”三个黄色楷书字体如何体现在包装装潢中完全是加多宝公司的设计,广药集团授权使用的“王老吉”只能说明这一包装装潢设计是合法的,而不能说明是此设计的共同参与者。另,在判决书中,由于具体设计人员提供的证言而没有到庭质证,所以法院没有采信这一证据,但是,对于广药集团没有参与包装装潢的设计是没有争议的事实,无论加多宝提供的设计人证言是否被采信,都不能得出该包装装潢属于广药集团的结论。“除非通过契约或者法律特别规定获得某种知识财产权益,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不劳而获,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6。法院还认为:“即使本案所涉及包装装潢是由鸿道集团委托他人设计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外观设计本身并不能产生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只能受专利法保护,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系通过使用而形成,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依据法院的这一结论,其强调的恰恰是包装装潢权是通过使用产生的,那么包装装潢的使用者一定是加多宝,因为在双方当年签订的合同中早就约定,广药不能使用红罐包装,广药集团不可能是该包装装潢的使用者。法院还认为:“商品具有知名度及其包装装潢的实际使用并形成特有性、显著性,是该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定要件。”那么,本案中,具有知名度的商品是“红罐王老吉凉茶”,这一商品的经营者是加多宝,所以,无论如何也得不出广药集团拥有该包装装潢,不论从设计角度看还是使用角度看,该包装装潢的都应当属于加多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