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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就红罐包装装潢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之逻辑问题六大问

发布时间:2015-03-23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的系列法律诉争已有太多的评论和著述,但当2014年12月19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1后又引发了社会各界激烈的争论,也使双方当事人采取了更为激烈的异向舆论攻势以及加多宝丝毫不减弱的产品销售及宣传,这一反以往对一审判决的观望态度。本文重点讨论法院判决书的逻辑矛盾进而质疑在商标许可中产生的衍生权益必然回馈给商标权人的合理性。
 
  逻辑问题一:法院认为该案的“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凉茶”,但事实是“王老吉凉茶”对应的是“红”、“绿”两种包装的产品,法院认定的“知名商品”没有唯一性,也就导致了与后面认定“红罐包装装潢”不存在唯一关联的逻辑问题,而且,在认定了“王老吉凉茶”之后,判决书中多处表述“王老吉红罐凉茶”,法院又回到了唯一指向的红罐王老吉凉茶这一特指的商品,可见判决书前后所指发生了矛盾。
 
  逻辑问题二:法院描述了红罐包装装潢的具体表现形式,但依据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中约定加多宝使用“红罐”的条款,就认定为是广药集团授权但由被许可方日后才完成设计并使用的包装装潢,这是对合同中“双方约定”和“授权使用”概念的混淆,在合同签订时还不存在“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设计何谈授权?
 
  逻辑问题三:法院认为由于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在合同签订时具有一定知名度,才使得红罐王老吉凉茶具有知名度,进而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也快速具有知名度,所以该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无法分割,广药集团在收回商标许可使用权时也有权收回其包装装潢。那么同样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盒装凉茶为什么没有红罐的效益好,这是否说明红罐的商誉不当然只有“王老吉”商标在起作用?法院又以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混淆商品来源为理由认为红罐包装装潢必须回馈给商标权人,但是却认可广药集团当初在商标许可合同签订时将“王老吉”商标与其当时的“盒装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可以分割,并不会认为引起消费者混淆。更何况生效判决认定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与广药现在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来源根本不同,红罐包装装潢回馈给商标权人(广药)必然导致商品来源的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
 
  逻辑问题四:如果法院认为商标权与包装装潢不可分割,为什么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广药集团不把“盒装王老吉的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捆绑许可给加多宝公司,盒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可分,红罐与“王老吉”商标不可分?这显然是双重标准。
 
  逻辑问题五: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包装装潢给予保护的法定要件是“商品具有知名度及其包装装潢的实际使用并形成特有性、显著性”,本案中,具有知名度的商品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这一商品的经营者是加多宝公司,何以得出要保护广药集团的红罐包装装潢?
 
  逻辑问题六:法院认为,“加多宝公司在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经营期间也收回了部分投资产生的效益,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的同时一并收回红罐包装装潢不会给加多宝造成不公平”。这段话意味着,如果加多宝在经营“红罐王老吉凉茶”期间只要有盈利就可以剥夺“其他权益”,何谈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