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鸣谢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案例2: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市场管理者的承责问题——黄华超诉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灯饰批发城、中山市横栏镇金柏照明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5-30
  案例2:黄华超诉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灯饰批发城、中山市横栏镇金柏照明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因专利侵权自身的隐蔽性,其完成通常依赖于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或专业评定机构的参与,故作为市场管理者,包括商铺出租者或管理者,其对实际经营者的专利侵权行为仅需承担与其身份、责任或能力相适应的较低注意义务,故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共同侵权或间接侵权的法律适用条件,不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黄华超是名称为"一种电路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黄华超发现被告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金柏电器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据此黄华超以三被告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黄华超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金柏电器厂亦当庭对此予以确认。此外,城外城批发城曾与案外人郭中伟先后签订2份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城外城批发城将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七彩灯饰"商铺租赁给郭中伟使用,郭中伟为该商铺的实际经营者。根据《租赁协议书》的规定:城外城批发城为承租商铺有偿提供协议约定的经营场店,负责公共部分物业管理,保证商铺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承租商铺在协议核准范围内独立从事合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作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商铺的出租者与管理者,对经营者的专利侵权行为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故其不存在与实际经营者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或帮助实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被告金柏电器厂未经原告许可,实施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市场管理者的承责问题,即商铺出租者或管理者对实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应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通常观点认为,商铺承租者为实际经营者,为直接侵权人,而商铺出租者或管理者作为市场管理者,在共同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为间接侵权人。关于两类侵权主体责任的分担问题,本案相关裁判依据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判断市场管理者对实际经营者侵权行为所需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需充分考量该类侵权的自身特性。
 
  因专利侵权自身的隐蔽性,比对是否构成侵权的过程通常依赖于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或专业评定机构的参与,而现实环境下的商铺出租者或管理者往往不具备对专利技术的基本判断能力,对于经营者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发生与否,仅凭借其日常管理活动往往难以觉察,故对其不宜要求过高的注意义务。上述要求与侵害商标权案件的对应要求正好相反。
 
  其次,对商铺出租者与管理者的注意义务的判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在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为相同产品时,合理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二者为类似产品时;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的相关注意义务应当较高;销售单一产品市场管理者的相关注意义务应当较高;经常发生侵权市场管理者的相关注意义务应当较高。
 
  第二,市场管理者对其场内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仅应承担与其身份、责任与能力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
 
  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商铺经营者需独立承担其因违法经营而导致的法律责任,而作为商铺出租者与管理者的被告仅负责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
 
  其次,从通常理解来看,商铺的出租者与管理者属市场管理者,其管理义务一般包括对经营主体的资格准入审查义务、日常巡查义务以及接到侵权通知后的协助制止侵权义务。其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管理属被动管理,即在知晓侵权行为发生后协助停止侵权。
 
  第三,市场管理者对实际经营者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不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其既不与实际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亦不对实际经营者的侵权存在帮助行为,不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