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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涉自贸区金融企业商标侵权纠纷通过商标转让妥善调节——上海骏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5-30
 
案例3:上海骏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0号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重大商标侵权纠纷的调解。法院从双方的利益和需求出发,提出调解方案,指导原告就商标转让作出股东会决议,并对转让款进行代管以确保履行和交易安全,确保调解方案顺利执行。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骏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骏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诉称,
原告成立于2004年3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等。"Alltrust"商标系原告首创并在保险、金融等领域广泛在先使用的服务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10月28日在中国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5383850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经纪、金融咨询、保险咨询、保险信息、保险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29家省级分公司和近200家中心支公司及营销服务部,保险产品销售渠道广泛,保费收入可观。被告在企业标识及保险产品方面突出使用的"永诚保险ALLTRUST INSURANCE"及"永诚保险"商标标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其相关商标使用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侵权获利巨大,对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5383850号"Alltrust"商标专用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9420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Alltrust"标识具有在先使用的权利,并且对其使用是持续的、大范围的,已经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原、被告双方在公司性质、经营范围上明显不同,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即便被告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不合理。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在对原告注册商标的法律状况等进行核查后,原告就商标转让做出了股东会决议,并确认原告的注册商标无近似商标及不存在许可、转让、担保等情形。同时,法院还通过代管转让款的方式使双方打消了对调解义务履行先后的顾虑。
最后,原、被告双方正式签署调解协议, 由原告将其持有的第5 3 8 3 8 5 0 号"Alltrust"注册商标转让给被告公司,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注册商标转让费,并就商标转让的具体操作与进度安排达成了一致。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通过商标转让从而成功调解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均为上海本土金融企业,且被告是一家有一定规模的自贸区企业,尽管商标转让牵涉问题较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调解难度较大,法院还是从双方的利益和需求出发,从转让操作的细节以及交易安全着手,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商标转让并确保方案切实履行。在上海建设自贸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背景下,本案的调解有利于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减少因诉讼给双方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