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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授权专利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对比——张忠义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宜停车APP"未侵害"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5-30
 
案例5:张忠义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宜停车APP"未侵害"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深中法知行初字第1号
二审案号:(2015)粤高法知行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
涉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审理的核心在于授权专利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比对。传统行政审判更关注具体行政为程序的合法性,但专利行政查处的关键在于能否准确判断侵权与否,深圳法院较早实行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刑事纠纷"三合一"审判改革,将民事诉讼中的专利侵权判断经验运用于专利行政诉讼,审判质量及裁判的公信力得以提升。本案系因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推行宜停车A P P而引发,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情简介】
张忠义于2011年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4年5月7日获授权。2014年8月7日,张忠义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申请书》,请求判令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立即停止专利侵权,在其网站和其合作网站关闭宜停车A P P下载或指向下载的链接,停止宜停车A P P后续开发,停止对已下载宜停车APP服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于2014年8月13日向第三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2014年10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张忠义与第三人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并于同年12月4日进行了口审。2015年1月1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议组进行合议,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分别于2015年2月2日和2月3日向张忠义和第三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送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张忠义的全部请求未予支持。
张忠义因此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知稽专处字第[2015]001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路边临时停车缴费系统包括宜停车A P P、地感、后台服务器三部分,宜停车A P P系由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推出的用于路边停车的手机软件,可供车主下载至手机,地感埋设于停车泊位,后台服务器设置于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宜停车A P P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是否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忠义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系"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该方法包括8项步骤,且涉案专利步骤有先后之分,步骤的先后本身也构成了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
第三人被控侵权的宜停车A P P 可下载于手机等客户端,有计时环节,具备Z L201110107113.8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客户端指移动通讯设备等"的技术特征;宜停车A P P系统亦具有"服务器按照车位标识查询车位状态,然后,将同意或拒绝计时开始请求信息返回客户端";"服务器结束计时,并将计时结束信息返回客户端";"客户端时钟终止"等技术特征。
虽然同为停车计时,涉案专利为人工输入,宜停车A P P为地感感知,前者强调人的主导作用,受人为因素影响,后者不受车主人为操作影响,能够保证停车计时的客观、精准、便捷、高效,不会因车主遗忘而导致多计时缴费。因此,二者无论是技术手段还是技术效果,均完全不同。
宜停车A P P计时操作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至少一项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深知稽专处字第[2015]001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行政执法中履行了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张忠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系深圳法院2010年9月实行"三合一"审判改革以来第一宗涉及专利侵权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路边停车收费所使用A P P软件系深圳交通管理部门所推行采用,该系统软件侵权与否直接涉及这一交通市政工程能否继续顺畅实施,因此,也引起了社会及有关部门的关注。知识产权庭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更加专业,除了关注具体行政的程序合法性,更加注重侵权与否的论证过程以及结论的正确。案件的专业审理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显示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由知识产权庭审理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