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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审查——天津中力神盾公司与上海联电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5-30
 
案例1:天津中力神盾公司与上海联电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216号
二审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182 号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上海中心大厦"分包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社会影响较大。在当事人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而招标、投标活动仅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下,不应直接推定存在串通投标,而应从招投标制度的价值出发,以是否导致招标目的落空为判断标准,就上述瑕疵是否足以导致中标无效进行审查。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联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电公司)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
被告: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大厦建设公司)
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
原告与上海联电公司同为涉案项目"上海中心大厦项目机电系统分包工程浪涌保护器智能监控系统专业供应"的投标人,建工公司、安装公司、中心大厦建设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人,进出口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经过领取招标文件、答疑、投标、评标等程序后,上海联电公司被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以上海联电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产品不符合技术要求为由,向招标方提出异议,并向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评标委员会经评议,决定维持原评标结果不变。上述办公室亦作出支持评标结果的处理意见。上海联电公司中标并实际履行合同。原告以上海联电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投标的产品不符合技术要求、招标过程程序违法,并据此推定各被告人存在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上述中标结果无效。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指控的情形或不属实,或系原告对法律理解错误,上海联电公司仅在部分产品技术参数方面与招标文件有所不符,同时招标方仅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为违反了招标程序。关于技术参数,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细则及其专业知识进行综合评分,并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复评,仍认可上海联电公司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故该不符并不导致中标无效。至于未公示第二中标候选人的程序瑕疵亦并不导致招标目的不能实现。故不足以认定各被告串通投标。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招投标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通过引入竞争性缔约机制,使招标人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商品或服务。串通投标行为违背上述基本价值,使得招标的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本案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部分资质及产品技术参数方面确实与招标文件有所不符,同时招标程序方面亦有违法之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推定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是本案审理的难点。法院最终认为,瑕疵招投标不等同于串通投标,应把重点放在审查该行为是否导致招标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之间不构成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