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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开能公司诉佛山水之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5-30
 
案例5:开能公司诉佛山水之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082号
 
【裁判要旨】
该案涉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较为复杂,法院在逐项梳理的基础上根据证据认证后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能公司)
被告:佛山市水之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水之子公司)
被告:上海玖间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玖间堂公司)
被告:毛某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华谊公司)
原告系"開能奔泰"" "Bentai"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均注册在第11类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等商品上。" "、"開能"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開能"和"Canature"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毛某曾在原告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奔泰公司工作。毛某2013年10月注册域名"www.kainengbentai.com"。佛山华谊公司系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曾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 "商标,并授权佛山水之子公司、毛某使用。上海玖间堂公司在其门店发放"开能奔泰"品牌宣传资料。原告认为:被告在涉案产品宣传册、网站、产品图上使用"开能奔泰"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佛山水之子公司在其宣传册、网站、产品等上使用"开能奔泰"字样,属于擅自使用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佛山水之子公司在其网站及宣传册上对其企业背景及产品的陈述,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系佛山水之子公司、毛某及佛山华谊公司有计划实施,分工明确,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请判令佛山水之子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权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佛山水之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上海玖间堂公司停止发放并销毁侵权产品宣传资料;毛某停止侵权并关闭侵权网站;佛山水之子公司、毛某、佛山华谊公司支付合理费用86000元。
浦东法院认为,涉案宣传册、网站等上均使用了"开能奔泰"文字标识,该标识由原告"开能"、"奔泰"商标组成,与原告"開能"商标仅有繁简字体区别,与因和"開能"共同使用已产生关联性的"C a n a t u r e"商标亦构成近似,但"b e n t ai"商标未能被证明与"奔泰"形成对应关系,因此"开能奔泰"与原告主张的除"be n t ai"之外的商标构成近似。毛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些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开能"、"奔泰"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開能"业内知名度较高,"奔泰"系原告控股子公司字号。毛某曾在原告子公司工作,应知晓原告商标及子公司字号,其使用"开能奔泰"目的是通过傍名牌带来利益,其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有关,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擅自使用的不正当竞争。毛某在网站及宣传册上对"开能奔泰"品牌所属公司的经营范围等进行介绍,但实际并无对应公司,毛亦称介绍内容并不存在,构成虚假宣传。对于原告主张三被告共谋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因未能提供充分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毛某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合理费用3万元;上海玖间堂公司停止发放涉案宣传册并予以销毁;驳回原告其余诉请。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系一起复杂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案主体多、主体之间关系复杂、涉嫌侵权行为多样。原告作为国内人居水处理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其品牌先后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声誉。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方面,法院逐一比对涉案标识与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方面,法院对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争议焦点一一进行回应。本案判决中的论证对于具有多项争议且法律关系复杂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