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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显著性的进步应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发布时间:2016-06-02
 
案例9:"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一审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1456号
 
  【裁判要旨】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判断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应准确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一般采用三步法:第一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是确定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是确定该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应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案情简介】
 
  被诉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三人北京海林公司、河南海林公司对原告郑州春泉公司的专利号为200810231195.5、名称为"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宣告本专利无效。
 
  原告郑州春泉公司诉称:被诉决定对本专利、证据1的事实认定,以及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4、6、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认定错误。
 
  法院认为:第一,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文字记载,并结合说明书具体公开内容的印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实时电压值U是相对于市电火线的测量值。虽然选择不同的参考电压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但是,本专利通过选择火线电压为参考电压,消除了市电的波动,并使得测得的感应电压值较小,不用降压即可直接用于比较,从而简化了档位识别前的信号采集步骤,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第二,本专利和证据1均利用了线圈的互感特性,但是在具体的识别方法上二者有所不同。本专利通过互感特性预先设定了用于比较的电压跃变值,所测量的实时电压直接与预先设定的电压跃变值比较即可进行档位的识别判断,方法简单,而证据1方法复杂,虽然二者都能进行档位的识别,但具体的方法路径是不同的,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本专利的识别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除了被诉决定中认定的区别特征以外还存在一个区别特征,即:权利要求1、3中的实时电压值U的参考电压为火线电压,而证据1中的测量电压值的参考电压为零线电压,该区别特征简化了档位识别前的信号采集步骤,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同时,正如前面评述中所述,权利要求1、3中的档位识别方法不同于证据1的识别方法,权利要求1、3的档位识别方法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行的选择,且其相对于证据1的方法更为简单,相应的装置也更为简化,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而言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相关认定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在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判断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应准确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一般采用三步法:第一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是确定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是确定该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应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本案中,被诉决定在准确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未准确确定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法院则严格按照判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三步法进行了审查,最终得出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本案所涉及的是在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中相对较难的电学领域的发明专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技术进行了认真审查、准确认定,并严格适用三步法对涉案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审理。通过这一判决及时挽救了一项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收入的即将被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技术,有效保护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激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中国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