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鸣谢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案例8: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时间点应当限定于涉案广告语发布时的相关公众认知状态——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6-02
 
案例8: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2号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时间点应当限定于涉案广告语发布时的相关公众认知状态。
 
  【案情简介】
 
  加多宝公司在报纸、网络和电视宣传中,发布"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彭碧娟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了相关广告语进行宣传。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相关行为将误导相关公众误以为"王老吉"商标业已消亡,并将"王老吉"品牌上凝结的一切价值转移到"加多宝"上,广药集团为此不得不相应宣传"王老吉从未更名"以减轻负面影响,仅仅有发票为据的宣传费用已经超过1000万元。广药集团以被告发布的相关广告语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承担合理维权费用,并由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1000万元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
 
  本案系全国首宗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制度而采取禁令措施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也因双方当事人的广告宣传为公众所熟知而被媒体称为"改名案"。在程序问题上,根据广告宣传造成的误导效果无可挽回的特性,为及时制止被诉虚假宣传行的持续,原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即适用当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全国首宗禁令,禁止被告加多宝公司继续进行相关广告宣传,避免误导后果扩大。在实体问题上,该案准确把握了虚假宣传判断的要件与判断的时间点,指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根据当时的产品情况以及相关公众认知情况来综合判断,判断的关键仍在于相关宣传信息是否产生了引人误解的效果,时间点应当限定于涉案广告语发布时的相关公众认知状态,来进行合理判断,从而充分维护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该案社会关注度高,双方当事人之间尚存在诸多其他纠纷,本案一、二审法院准确把握住程序与实体的关键,划清了合理正当行使权利以及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发挥了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正当竞争的判例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