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鸣谢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案例10: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行为保全申请的裁定——申请人玄霆公司与被申请人掌阅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6-02
 
案例10:申请人玄霆公司与被申请人掌阅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案号:(2015)浦禁字第3号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热映电影《寻龙诀》原著《鬼吹灯》遭遇虚假宣传提起的诉前禁令案。本案的处理对经营者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有利于规制企业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行业合法、有序的经营。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
 
  被申请人: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阅公司)
 
  申请人玄霆公司对小说《鬼吹灯》享有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电影《寻龙诀》系经申请人授权根据《鬼吹灯》原著系列小说的第二部改编拍摄,故该电影的原著应为《鬼吹灯》。现被申请人以《寻龙诀原著--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为名制作并上线销售电子小说《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该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小说《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系电影《寻龙诀》的原著作品或与原著作品《鬼吹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同为图书商品的经营者,两者具有竞争关系,被申请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若不及时停止相关宣传行为,将会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删除在掌阅书城(www.ireader.com)和"掌阅iReader客户端"上销售小说《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电子书过程中使用的"寻龙诀原著"字样。
 
  浦东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电影《寻龙诀》已于2015年12月18日在全国公映,若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涉案保全措施的采取并不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故申请人玄霆公司的申请符合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裁定被申请人掌阅公司立即停止在掌阅书城(www.ireader.com)和"掌阅iReader客户端"上销售小说《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过程中使用"寻龙诀原著"字样。裁定后,掌阅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浦东法院依法维持原裁定。
 
  【法官点评】
 
  本案申请人玄霆公司经营的"起点中文网"是国内最大的文学阅读与写作平台之一,是国内知名的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被申请人掌阅公司经营的"掌阅书城"同样从事图书商品的经营,亦在业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具有竞争关系。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对相关书籍所实施的宣传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依法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制止了被申请人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