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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协议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足球协会、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6-02
 
案例12: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足球协会、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2号
 
  【裁判要旨】
 
  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协议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
 
  【案情简介】
 
  广东省足球协会(以下简称省足协)于2009年8月17日向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超公司)颁发了举办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批准书和协议书,批准其独家实行在广东省内的五人制足球联赛的投资、组织、管理、运营和举办的相关资格,并批准其独家拥有该五人制足球联赛的相关知识产权和一切商业经营开发权利。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超公司)认为省足协颁发的批准书具有排他、限制竞争的效果,是限制同行业之间竞争的排他性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并导致粤超公司在举办相关五人制足球联赛时受到媒体的冷待,属反垄断法禁止的不公平待遇,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批准书》和《协议书》无效。
 
  【法官点评】
 
  本案系首宗发生在体育领域的民事垄断纠纷案,被媒体称为"体育垄断第一案"。原告既提起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又提起了横向垄断之诉。在二审期间,原告又增加了多个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由于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国务院关于国家体育竞赛项目运营的改革方案才刚刚出台,本案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体育领域的体制改革政策问题,而事实上,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这种尚未完全市场化运营的领域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在诸多诉讼主张面前,本案把握住本案的民事诉讼性质,逐一有效回应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认为原告仍应就相关市场范围的确定、滥用行为的存在以及相关协议如何产生限制竞争结果、给原告造成损失等问题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并结合案件事实对垄断法的相关适用和理解做了较深层次的探究。此类司法实践,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反垄断法,智慧应对正在开展市场化运营改革的传统体制领域的民事反垄断纠纷,具有一定探索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