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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鉴定中心履行职务行为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赵凯瑞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6-02
 
 案例15: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赵凯瑞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09号
 
  二审案号:(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13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须同时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被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其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披露了其商业秘密。若原告不能明确指出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Word文档属性中显示第三方的信息,并不能证明其所称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
 
  华为公司与中兴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兴公司将华为公司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间中兴公司申请对涉案专利进行司法鉴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委托西安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华为公司向西安鉴定中心提交了手机充电设备类型检测流程图文档,注明"华为机密仅用于西安中院充电案件未经许可不得扩散。"2013年5月20日西安鉴定中心向华为公司发送了附件为"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的电子邮件。华为公司在收到电子邮件后,发现"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Word文档的属性里显示有英文缩写"ZTE",华为公司认为英文缩写"ZTE"是中兴公司的英文缩写,应当是西安鉴定中心将华为公司在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提交的流程图文档泄露给了中兴公司。2013年5月24日华为公司通过电话联系了西安鉴定中心,并在西安鉴定中心未知情的情况下,对通话进行了录音。在电话录音中,西安鉴定中心明确表示鉴定专家
 
  不可能把华为公司的流程图给中兴公司,并表示检测方案同时给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进行了送达。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查明,2013年5月20日西安鉴定中心将二检方案发给华为公司,属性里显示"ZTE",系西安鉴定中心先将方案发给中兴公司,中兴公司复制到本公司的Word模板里,修改后发回西安鉴定中心,西安鉴定中心又将此转发给华为公司,因此华为公司的电脑属性里才显示"ZTE"。华为公司表示,西安鉴定中心发送的"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中没有产品流程图,但该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中将产品流程图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描述。华为公司认为,西安鉴定中心、赵凯瑞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在获取了明知需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文档后,未经其许可将华为公司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并允许他人非法使用,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安鉴定中心、赵凯瑞立即停止侵犯华为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西安鉴定中心向华为公司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万元人民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为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是产品流程图,并且产品流程图是通过西安鉴定中心发送"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泄露给中兴公司,但是本案中华为公司所依据的"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中并没有产品流程图。华为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产品流程图在本案中是否涉及,故对于华为公司在本案中所诉称的产品流程图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不予涉及。西安鉴定中心向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发送"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属于履行鉴定机构基本职责的职务行为,判决:驳回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华为公司提起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商业秘密纠纷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但因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司法鉴定而引发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并不多见。本案系因司法鉴定过程中,一方为说明自己的设备功能与对方专利方案完全不同,向鉴定中心提交了流程图文档,但该流程图在司法鉴定中并未涉及,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退而言之,在审理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一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均需由对方质证,因为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本案的法律关系虽然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但因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并不存在,因此法院并未遵循审理商业秘密纠纷的方式审理。通过本案的审判,启示法官在今后商业秘密纠纷中,涉及司法鉴定的证据,应当在不公开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
 
  人相互质证;同时,为避免商业秘密二次泄露的可能性,委托鉴定时,法院可以要
 
  求鉴定人员签署商业秘密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