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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案件中搜索链接服务的认定——"舌尖上的中国2"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6-06-02
 
案例8:"舌尖上的中国2"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
 
  一审案号:(2014)石民(知)初字第8807号
 
  二审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444号
 
  【裁判要旨】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搜索链接服务的认定。
 
  【案情简介】
 
  央视国际公司是电视系列节目《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简称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央视国际公司通过Iphone5手机发现,由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共同开发的手机APP应用软件"舌尖上的中国2"(简称涉案软件)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央视国际公司认为,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给央视国际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认为,有证据证明涉案节目来源于搜狐视频网站,其提供的仅是搜索链接服务,请求驳回央视国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扬天公司提交的抓包程序公证证据作出时间晚于央视国际公司两次侵权公证时间近半年,但涉案软件信息显示的"更新日期"却早于央视国际公司公证时显示的"更新日期",故不能排除其修改涉案软件的可能性,法院对其抓包程序公证证据不予采信。本案中,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主张其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应就此进行举证。但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涉案节目在点击播放过程中未离开过涉案软件,亦未显示有跳转至搜狐视频网站的绝对网络地址,故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涉案节目播放视频画面显示了"搜狐视频"的水印,仅凭该水印并不足以证明涉案节目系链接自"搜狐视频"。同时,在案证据还显示,"搜狐视频"网站亦未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转授权。因此,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通过涉案软件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节目所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立即停止通过手机APP软件"舌尖上的中国2"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共同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二万三千元。
 
  【法官点评】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通过手机APP软件播放电视节目《舌尖上的中国2》是否可以认定为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首先,在证据认定方面,法院适用了优势证据规则,即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可被采信。由于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未就其抗辩证据中的瑕疵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其证据未予采信,而仅采信了央视国际公司的侵权证据。其次,在实体认定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涉案节目在点击播放过程中未离开过涉案软件,亦未显示有跳转至搜狐视频网站的绝对网络地址;涉案节目播放视频画面虽显示了"搜狐视频"的水印,但仅凭该水印并不足以证明涉案节目系链接自"搜狐视频";"搜狐视频"网站亦未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转授权。最终,法院认定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系通过涉案软件提供了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节目的商业价值、播放期间、授权使用费用以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了27.3万元的赔偿数额。
 
  本案因涉及在中央电视台热播的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倍受社会公众关注。本案的判决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个案中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精神,具有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