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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例——磊若软件公司诉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6-02
 
案例12:磊若软件公司诉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提字第2号
 
  【裁判要旨】
 
  仅凭通过telnet命令远程访问被告网站服务器所得到的反馈信息不足以证明被告安
 
  装、使用了被诉侵权软件。
 
  【案情简介】
 
  原告磊若公司是涉案Serv-UFTPServerv6.3软件的著作权人。《Serv-UEditions》及中文摘译记载,Serv-U软件有五种不同性能的版本,其中免费使用的"个人版本"可以解决基本问题,"标准版本"可以满足绝大多数人的个人服务器要求,"安全版"增加了加密功能,"专业版"用于小到中型组织,"企业版"用于中到大型组织以及高通讯量的FTP主机。磊若公司声明:"Serv-U是试用版本。在安装后,您将会有一个持续30天的完全运行的'企业版本'。如果在试用期之后,您还没有进行注册,Serv-U将会变为免费的'个人版本'。"2011年4月11日,磊若公司通过公证处的电脑上网进行了如下操作:点击打开电脑桌面的"运行"项,在"打开"右边的空格中输入"telnetwww.netac.com.cn21",然后点击"确定"按键,弹出的对话框中显示"220Serv-UFTPServerv6.3forWinsockready…"朗科公司确认www.netac.com.cn是其公司经营的网站。磊若公司遂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朗科公司停止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
 
  本案"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例,涉及到对远程举证反馈信息的证据认定问题,各地司法实践认识不一,亟待统一裁判尺度。本案在认真研究telnet运行方式的基础上,对本案是否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进行详细论述,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同时认为在判断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时,应坚持"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对此类案件所涉证据的收集、审查和采信以及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专业的技术和司法过程,需要原告对其主张被告侵权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或委托相关机构对有关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乃至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当庭进行质证才得以完成,而不能仅凭原告通过远程登录他人服务器所获得的反馈信息来取代上述过程。仅凭运用计算机远程登录命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就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客观上也会弱化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甚至使司法权旁落。本案对于软件著作权人如何正确举证维权亦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