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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7: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权人无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6-03
  
案例17: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权人无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本案"五谷丰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空气调节装置等在内的第11类商品。格力公司在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通过公证的方式购买了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三套,其中该空调器室内机面板正面左上方均贴有""标识,美的公司在"美的集团官方网站"的"家电下乡产品专区"中展示有副品牌名称为"五谷丰登"空调器产品共19款。格力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5510元等。
 
  【法官点评】
 
  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涉案商标为"五谷丰登",系寓意农业丰收吉祥的成语,美的公司将其作为家电下乡空调器产品的系列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侵害了格力公司商标权,格力公司注册了涉案商标却没有实际使用,赔偿数额如何认定?判决书从商标权的本质、司法实践、立法精神等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厘清了模糊认识。双方当事人为两家家电巨头,双方纷争不断,矛盾激烈。判决书对争议问题作出准确而充分的回应,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鼓励商标使用中取得良好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