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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网上销售的商品数量及价格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人获利的参考依据——广州市格风公司诉杭州娅品贸易公司、东莞市牛尊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6-03
  
 
  案例18:广州市格风公司诉杭州娅品贸易公司、东莞市牛尊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4号
 
  【裁判要旨】
 
  网上销售的商品数量及价格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人获利的参考依据。
 
  【案情简介】
 
  格风公司是本案""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中的服装。娅品公司在第25类中的鞋、靴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娅品公司在淘宝网和京东商城网站上分别开设"歌莉娅女鞋旗舰店"和"歌莉娅鞋业旗舰店",销售带有""标识的女鞋。2013年6月28日、8月29日,格风公司三次通过公证的方式在该两网店购买到多双女鞋,鞋上印有""标识,鞋盒上印有娅品公司与牛尊公司的厂名、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原审法院通过证据保全在娅品公司查获了被诉侵权产品。格风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娅品公司、牛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适用新商标法的典型案例。首先,本案回答了以什么标准判断两种商品构成类似的问题。二审法院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坚持了避免来源混淆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被诉侵权标识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共存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区分两种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具有典型性,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其次,本案认定网上销售的商品数量及价格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人获利的参考依据,对如何采信网络证据、准确确定赔偿数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