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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企业字号与企业未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前、非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北京美中互利医院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北碚和美家医院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6-06-03
  
案例20:北京美中互利医院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北碚和美家医院商标侵权案
 
  一审案号:(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要旨】
 
  企业字号与企业未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前,非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起到商标识别作用,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北京美中互利医院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中互利公司),是全球著名的医疗保健跨国机构--美中互利美国医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医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医院管理技术培训。美中互利公司管理的多家"和睦家UnitedFamily"、"和美家"品牌医疗机构,其所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深受广大消费者喜欢,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美中互利公司在第44类"医疗、保健、医药咨询"等服务上,分别于2007年11月7日取得第4182184号""商标注册,于2007年11月7日取得第4182278号""商标注册,于2009年10月14日取得第5007438号"和美家"商标注册。
 
  美中互利公司发现,被告北碚和美家医院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医院经营活动中,以及所经营的网站突出位置上使用"United Family"、""和"和美家"商标。美中互利公司委托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经公证方式取证后,代理其于2015年8月6日以北碚和美家医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53号判决,判决被告北碚和美家立即停止在医院服务上使用"United Family Healthcare"、""标识,并立即停止在医院服务上突出使用"和美家"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在《重庆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理由如下:
 
  一、关于"和美家"标识。被告在其经营中使用"和美家"、"和美家看点"等非被告企业全称的标识,构成对"和美家"标识的突出使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和美家"字号已经与被告的企业名称产生了稳定联系,客观上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商标,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使用"UnitedFamilyHealthcare"标识主要识别部分与原告的"UnitedFamily和睦家"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构成近似标志,而原告在案证据可证明,原告的"UnitedFamily和睦家"商标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告使用"UnitedFamilyHealthcare"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被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故被告使用"UnitedFamilyHealthcare"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赔偿金额及合理支出时,重点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被告经营、持续时间及盈利能力,包括被告所处地域、经营时间、消费群体、普通民营医院的经营状况等因素;结合被告在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前提下,其作为医院经营者,在相同服务上同时使用与原告三个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认定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