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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7:商标商誉的有条件延续——同济堂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6-06-03
 
 案例27:同济堂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审案号:(2014)京知行初字第182号
 
  【裁判要旨】
 
  商标商誉的有条件延续。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8日原告同济堂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濟堂始创于1888及
 
  图"图文组合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与第3178271号"同濟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及第3574839号"同济"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近似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济堂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同济堂公司在先基础商标第1093180号"同濟堂"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及两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等因素,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撤销了被诉决定。
 
  【法官点评】
 
  本案明确了在判定商标近似时应考虑同一主体基础商标及在后商标一定条件下的延伸关系,并分析认定延伸关系的考虑因素。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同济堂公司在先基础商标的知名程度、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商标近似及商品类似情况、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差异性等因素,最终认定基础商标的商誉可以延续至诉争商标,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不致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