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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9:商标行政处罚行为的司法审查——沪唐公司不服浦东市场监管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发布时间:2016-06-03
  
案例29:沪唐公司不服浦东市场监管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一审案号:(2015)浦行(知)初字第1号
 
  【裁判要旨】
 
  该案件判决通过对商标行政处罚行为的司法审查,切实发挥了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了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沪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唐公司)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场监管局)
 
  第三人:上海美固澄梵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固公司)
 
  第三人美固公司是""、"美固钉"、"美固"商标权人。沪唐公司是"每固"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均核准注册在第6类金属铆钉、钉子等商品上。
 
  2014年7月14日,美固公司以沪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的 " "、"每固钉?"标识的行为向被告书面投诉,被告接到投诉后,于同年8月12日对沪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采取相关措施,并于次日补办了行政强制措施手续并立案。同日下午,美固公司对沪唐公司被查扣的产品进行辨认。经认定,在沪唐公司处共查实5包标有"美固?钉"字样的产品,949箱印有""标识、"每固钉?"字样、"每固?钉"字样并印有沪唐公司信息的产品,83箱印有美固公司商标及公司信息的产品。据此,被告认定沪唐公司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自行改变注册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做出停止侵权、没收侵权产品、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沪唐公司不服,经复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后,以被告执法程序违法、自身行为不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以及处罚金额不当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针对被告执法程序合法性问题,被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行为程序合法。同时,立案当天由美固公司对扣押产品作出真伪辨别的行为亦符合执法程序。其次,针对沪唐公司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沪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盒上使用与第三人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构成在相同产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沪唐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在商标上加注符号"?",表明了该商标为注册商标,沪唐公司并未注册取得"每固钉"商标,由此,使用"每固钉?"标识的行为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沪唐公司未能证明在其处查封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最后,针对处罚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法院查明被告依据查扣产品的性质和数量做出了法律规定幅度内的罚款数额,符合《行政处罚法》针对罚款相关量度的规定。综上,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沪唐公司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是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该案由沪唐公司不服浦东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所引发。判决从行政机关执法的合法性、被处罚行为合法性、处罚结果合法性及合理性等方面逐层展开论述,对被告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切实的检查监督,对被告及第三人的商标和所使用的标识进行多维度比对,对罚款量度进行综合评价,认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且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法院没有按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维持某一行政行为,而是综合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也符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