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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玉萍

发布时间:2017-03-10
        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首先非常感谢中国知识产权杂志邀请国家版权局来参加这次论坛,也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交流一些版权保护的最新进展的情况。
 
  知识产权问题在中国在现在应该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首先从政策层面,刚才各位演讲嘉宾都提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这一系列的文件,包括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包括产权制度还有最近发布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的总体方案,这些政策的发布就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知识产权保护现在在中国得到了高度的重视,首先从中央层面,从国家层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我个人的体会上,我觉得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引起了专家学者包括我们的法律从业人员、行政部门还有司法实践当中也是引起了高度的关注。我个人的体会,从去年开始,知识产权各方面的论坛接连不断,我们出席了各种论坛,有官方的有民间的,应该说是大家高度重视的信号。
 
  对于版权保护问题,我想大家可能关注的有这么两个方面,一个是关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大家都知道《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在2012年底国家版权局就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国务院法制办又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现在这个法律的修改还在进行当中,可能这部法律大家都非常关注,而且应该说各种利益集团对它的诉求不一样,所以目前很多矛盾还在调解之中。但是有一个比较好的信号,2017年全国人大把《著作权法》的执法检查作为一个专项检查,马上就要启动,这个专项检查应该能够促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我个人认为,第三次修改主要的矛盾焦点,一是在如何加大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促进著作权的运用,还有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上,应该说不同的利益集团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举个例子,当然这个就比较微观了,比如说对于职务作品的修改,按照《著作权法》现行规定,职务作品就是单位职工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而且现行《著作权法》16条的规定,应该是归创作者个人所有。但是在法律法规和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约定进行归属的界定。在很多年的实践当中,这一条对于职务作品的单位来说有很大的意见,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创造职务作品的这些特别是报刊社的记者,和单位之间的归属问题,包括司法实践当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使得我们在第三次修法的草案当中就界定了归属是由当事人来约定。对于一些特殊的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特别是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职工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作为一个特殊的作品归单位所有。这一条修改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比较大的关注,特别是一些报刊社的记者,他们对此有强烈的意见。我想举这个例子说明,在我们第三次修法过程当中有很多利益的不同的诉求,包括电影作品的归属的界定,还有是否增加像录音制作者的表演权和广播权的权利,包括美术作品的追叙权等等一系列热点问题,实际上是由于大家对这一部《著作权法》的诉求不同而引发的不同的争论。关键是立法者怎么样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我觉得这是一个关键问题。这是第一点,利益平衡问题。
 
  第二点,我觉得在修法过程当中有一些不同的观点是由于对这部法律的修改理解的不同。比如我举的录音法定许可的例子,应该说这一条的修改在社会上引起的争论是巨大的,而且也是这部《著作权法》修改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个导火索。现行《著作权法》实际上对录音法定许可是有规定的,在第40条第三款,它讲的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当年为了保护录音产业的发展,对此曲作者的创作者给予一定权利限制的规定。最开始是由美国法有此规定,之后《伯尔尼公约》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我们在第三次修法当中就增加了首次录音制品的出版的时间限制,在3个月之内,不适用法定许可,3个月之后是要适用法定许可的。这个时间点是由于有些国家规定了6个月的时间,我们考虑互联网的发展,可能3个月出版一个录音制品之后,其他的录音制作者再录制录音制品的时候就在3个月之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就这么一个条款在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特别是一些音乐人强烈抗议录音的法定许可不能再继续保留。我认为在这里面可能有一些误解,很多的音乐人认为他的音乐作品一旦被录制之后,他自己就不能控制了,所有的使用都是对权利人进行限制,都是一个法定许可,我觉得这是一个误解,他只是在录制的这么一个使用的前提下才适用法定许可。我举这个例子就想说明,实际上在《著作权法》修改当中有很多的条款是由于大家W它没有完全理解而引起了一些争议。比如说像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等等,由于时间管理,我不过多的介绍。我希望,我们在座的很多是知识产权的代理人、代理机构,要关注这部法律的修改,特别是为这部法律的修改能够做出我们自己的贡献,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第二个问题,讲互联网的版权保护问题,恐怕这是现在业界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互联网高速发展,这些数据我不重复了,大家都熟悉。我想关注的问题是,在互联网上的使用,大家对它的期望是什么,都进行哪些使用,这个表格可能大家够能清晰的看到在互联网的应用当中前十位的应用,其中和著作权保护有关的,网络新闻、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文学,这五大类是进入了现在互联网网民的使用率的前十位。这些使用都和著作权保护密切相关。我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对版权保护的两大挑战,一个是授权使用原则的挑战,一个是避风港原则挑战。为什么这么讲,授权使用原则是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当他人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时候,要经过授权并且要支付报酬,这是一个基本原则,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的规定。互联网的发展实际上对授权使用原则造成了重大的冲击,因为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是非常快的,使用的作品量是海量的,怎么来适应授权使用原则,是互联网产业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大家可能都希望,与其是这样,还不如修改《著作权法》,把授权使用原则进行修改。实际上技术的发展不是不可能修改这个授权使用原则,比如讲当广播技术发展之后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包括《伯尔尼公约》,对广播使用作品特别是已经发表的作用,对权利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有的国家是界定W法定许可,就是先使用,后支付报酬。但是在互联网产生之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了十几年的一百多个国家的讨论之后,在1996年制定了两个新条约,WCT和WPPT,确定的原则是跟传统的一般的作品的使用原则是一致的,就是授权使用原则,接下来就要考虑怎么样来适用这个授权使用原则,我认为不同作品类型适用这个授权使用原则应该有不同的规则。现在互联网的很大问题是获得授权,基本上由于互联网竞争的需要,获得的都是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费非常高昂,大家知道现在视频作品的使用费是非常高的。互联网企业方面抱怨说这个版权的使用费太高了,但是一方面又愿意获得独家的使用。现在这种独家使用不光是在视频领域,包括现在在音乐领域和文字作品领域,都要获得独家使用。在这一点大家要考虑。我可以举个例子,现在我们广播特别是电视台,他使用作品基本上拿的是非独家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在有一个限制,一剧两星,一个作品最多在两个上星的电视台使用,这就说明广播电台他实际上也获得的是非专有授权,但是我们现在的互联网企业是要获得专有授权,使得这个授权费非常高昂。互联网企业怎么来适应网络的发展,首先授权原则怎么适用,另外灵活授权是要考虑的。第二个原则是避风港原则,这是美国的数字千年法当中的原则。对于互联网的网络服务商来说,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享受避风港原则的,但是对于避风港原则首先要界定什么样的行为能够适用避风港原则。按照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只有四类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可以享受避风港原则。第二点,这个避风港原则在什么情况下能够适用,它必须严格的满足法律的规定,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现在大家面临的包括我们今天下午分论坛讨论的,比如说聚合类的服务,适不适用避风港原则,还是是一种网络的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我觉得实际上是避风港原则面临的挑战。
 
  接下来我想简单介绍一下作为国家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互联网的版权秩序上治理的一些思路。首先通过四种治理方式,一个是专项行动,另外查处案件,第三类是重点监管,最后是分类规范。我们通过这些行动也好,规范也好,专项治理也好,最终实现的目的是让互联网的版权秩序有所好转。应该说通过这么多年的治理,我们可以比较欣喜地看到互联网的版权秩序已经开始发生了变化。我们也希望通过各方的努力,包括对法律的修改、行政的监管还有企业的自律,包括我们代理机构的努力,能够使互联网的版权秩序得到进一步的好转。
 
  由于时间关系,我简单给大家介绍这些内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