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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扬

发布时间:2017-03-10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下午好,非常荣幸能有一个机会来到这样的新年论坛跟大家做一些分享,因为我是在我们斗鱼公司做法务管理的,包括知识产权的商标、专利以及著作权等等都是我在负责。今天来的时候我想到底要做什么样的内容分享,这一块现在对于直播行业这样一个创新型的企业,最大的肯经还是在于知识产权相关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直播内容的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的困境"。
 
  主要分享的内容是在直播内容方面和著作权相关的作品的认定、著作权权利的内容以及直播平台的救济方面的一些内容。
 
  首先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到直播现在到底是在播哪些内容,在这里我可以简单说一下,直播现在内容是一个非常多元化的情况,可以说直播的内容覆盖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罗万象,没有一个可以穷尽列举的方式。在这里我主要列举的是一些直播相关比较特色的内容。第一个是游戏直播,游戏解说的直播可能是大家相对来说比较熟悉的直播行业的一个直播的类别,主要是一些游戏的玩家,他在玩游戏的过程中会去解说或者单独对游戏解说的直播。第二是一种赛事直播,这个赛事第一是体育赛事,另外包括直播行业比较独特的电竞赛事,但是电竞又和体育赛事有一定区别的。第三是演艺类直播,秀场类或者网红类直播都是演艺类的,现在演艺类直播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包括音乐、舞蹈、曲艺这些我们平台都有在播。第四个是教育、专业创作类直播,这一类直播的特点是他的主播往往都是在某个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的主播,他会非常精心设计自己的直播内容。现在包括教育这块,包括考研、外语、钓鱼等等我们都有做一些直播,专业创作,包括手工艺品的制作,包括玉雕、木器制作等我们平台都有在播。
 
  下面是图示的几张我们平台的一些内容,这个是一个游戏直播的内容,主播下面可以看到他的头像,他在玩游戏的同时解说他玩游戏的过程。这个是我们演艺类的直播,可以看出女主播穿着汉服用古典的乐器演奏古乐,这个是我们培训舞蹈的教育内容,同时舞蹈老师也会自己去原创去编制整个舞蹈的内容。这个是教育类的,比如摄影的教学,在这个直播内容中,直播主播会去教授关注怎么样电商平台获得更多好评,这个是非常实用又比较专业的直播内容的分享。
 
  上面是一些直播的简单的介绍。
 
  下面对于我们直播行业来说,我们最关心的是直播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一些认定。首先我们刚才提到的这么多类型的直播内容,它到底可能涉及大哪一些《著作权法》上面规定的类型。首先第一个,主播解说大量的内容,口播内容,首先是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面规定的口述作品的定义。第二,直播不是一个纯粹的音频的内容,当然它的一个音视频结合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它可以构成一个《著作权法》上面的录音录像的作品。刚才我已经介绍过包括秀场等等,这样他可能会涉及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等等作品。最后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现在很多主播并不是独立的个人,是非常大的工作室,包括直播的脚本,他的服装道具、化妆等等都有专门的团队打理,同时摄影的器材和设备都是非常专业的,类似这样的直播的作品我们认为可以用类电影的方式去考察他。
 
  可能涉及作品的类型,在《著作权法》框架下是否能够认为主播解说和表演的内容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们要去考察《著作权法》作品的三要件,首先第一是独创性,就独创性而言,比如以游戏解说为例,每一场游戏玩的过程肯定是不一样的,同一场游戏不同的主播,他去玩,他的评价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包括每一个主播,他去直播的内容实际上都是一种个人经验的反应。所以说在他这个创作过程中,他当然是独立的,他的创作内容也是独特的,当然可以认为他具有独创性。第二是可复制性,有人会在这个上提出异议,说你的直播内容是一种实时的即时的在线的传播,最终没有通过载体把它固定下来,这个是可以复制的吗,或者你的这个直播内容是需要通过《著作权法》去保护的吗?在这块从技术上我们认为直播内容是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去通过一定的载体去保存及复制的。为什么没有保存,我多提一句,比如说平台现在注册主播已经达到了100万每天峰值房间是1万,每天开播的直播间场次超过2万,每天有10万+小时的内容。对于直播行业来说,确实是没有可能把所有的内容保存下来。但是可以从技术角度上来认定,直播的内容当然是符合《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可复制性的要件。第三,是否属于智力创作的成果,刚才已经提到了,直播行业内有很多具有专业技术的主播,同时也有现在半专业甚至专业的团队从事直播创作。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我们的游戏主播,其实都是相当于游戏界非常资深的玩家,他的解说内容是他多年经验的积累,所以才会有这么强的吸引力和渲染能力。我们认为直播的内容当然属于智力创作的成果。综上,我们认为现在直播的内容是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认定的要件,应该把它认定为作品。
 
  如果说直播的内容可以认定为一种作品,那直播的内容到底享有哪些著作权的权利,这个刚才已经提到了,直播的内容是五花八门、分门别类的,可能涉及了著作权非常多的权利以及相应的邻接权的权利,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些权利。首先第一个要提一句,可能是我们在直播的内容是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因为主播的开播时间是任意的不特定的,观众是不能够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去获得作品的,这可能我们在一种法条的定义上就排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的这么多项财产性权利,在我们现在看来可能直播的内容都会有涉及。我们怎么样来评价直播内容的及著作权权利,在我们看来,相应的发表权、复制权等等这些内容是应该具有著作权的权利,另外我们作为直播企业,可能更多的有一些组织赛事、采购赛事的情况,我们作为赛事的组织方,包括我们参与摄影,我们去制作它的流,在这样的情况下,电竞赛事的转播权、摄制权、广播组织权、广播权这样的权利是否应该由直播平台来拥有。
 
  刚才简要说的是直播内容的著作权,就直播内容来说,虽然具有著作权,但是他的著作权可能是为不同的多个主体所共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直播平台享有哪些权利。在这一点上我们认为直播平台的权利主要来源于我们和主播签署的合约,就权利的本身它是来源于主播的,享有主播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是民事的权利。首先刚才提到的,主播解说的口述的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利,第二是基于某些作品的主播解说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第三是包括我们组织的一些电竞赛事的广播组织权、广播权类似这样的一些权利。
 
  简要说一下在我们主播和平之间的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首先知识产权的权利通常直播平台会跟主播约定独占性的享有主播解说及表现内容的音视频的知识产权权利及其他民事权利,期限一般是在特定的一个期限内,这个权利是独占性的,不管你是否交付这个作品,不影响它的归属。这点比较类似于我们文学这块的管理,大家不知道有没有了解到过,比如说签约的文学平台,他通常会跟他的文学作者签订一定期限的合约,独占他所有创作的作品,即使你离开这个平台,你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还是归属于原先所在的平台。当时有一个起点中文网和纵横网的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当然在我们这个领域内,它的文字作品和主播的内容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但是在这个案子上我们觉得它的精神是可以借鉴的。另外是违约责任,主要针对的是主播会去违约或者跳槽或者在其他的平台创作直播内容,需要去界定的权利的归属以及承担的不利后果。
 
  这个是我们最后说的直播平台的知识产权救济,我刚才说的这些可能是我们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但现在的问题是,在整个直播行业内,关于著作权的约定是一个非常模糊、很多争议的地方,去年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新浪诉凤凰网体育赛事播放的侵权案例,可以说是在体育赛事直播的画面构成著作权树立了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是司法领域内的第一个评价,这个我们觉得是一个非常创新也是非常积极的案例。但是仅仅是说直播的广阔的内容仅仅是在体育赛事这块有了一个相对来说比较成熟的评价,其他领域我们很希望这块能油更多的专家领导、司法立法以及监管机关能关注到我们在直播领域内保护的困境。现在根据一些相关组织的统计,去年整个直播平台应该是超过300亿,截止目前可能会有三分之一的会倒闭,在200多家规模情况下,整个直播行业每年用于去采购主播内容的版权的费用其实达到几十亿的规模,这么大量的资金投入,实际上你投入你购买到的内容,他的权益没有非常明确的约定,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什么权利,或者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来保护,这块因为没有明确的概念,对整个行业是非常困扰也是非常不利的,我们非常希望在这块有更多明确的标准和定性。著作权侵权,第一是对于我们平台产生的直播的作品,即使我们没有去保存,其他的平台盗播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我刚才提到的现在在直播行业比较混乱的主播在合同期内恶意跳槽或者到其他的地方进行创作,这种行为是怎么样评价,能否通过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加以维权,非常关注也希望能够推进的方向。著作权的争议现在是比较大的,在这样的争议没有解决,在最终的概念没有明确之前,是否可以说援引不正当竞争这种形式来进行直播平台内容的保护,这也是我们非常困惑,今天在这样一个会议上表达一下对于我们直播行业的一些苦恼。
 
  非常希望能够在未来跟更多的知识产权界的达人、牛人、专家去沟通我们直播领域内的一些知识产权的问题,能够让这个行业更健康的良好的发展起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