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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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5

【不正当竞争】案例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浙0108民初1401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由于商品外观形状作为知名商品装潢的保护并非基于形状本身,而是该商品外观形状所承载的知名商品及商品提供者的商誉,因此,商品外观形状作为知名商品装潢适用前述条款的前提必须基于:原告须就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装潢指向的商品知名度而非该商品商标的知名度举证,即该装潢指向的商品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原告须举证证明,该商品外观形状并非基于商品的技术效果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所必需的形状;原告还须举证证明,该商品外观形状具有区别于一般常见外观形状的显著特征,并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形状构造与知名商品提供者相联系,即该形状构造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案情介绍】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公司)

  被告:杭州瑞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尚公司)

  原告卡地亚公司生产及销售的“LOVE”系列产品圆环基底呈扁平状,横截面上均匀排列圆形螺钉内嵌图案“”或圆形钻石,或螺钉图案与圆形钻石间隔排列。原告称被告瑞尚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之lockon旗舰店销售其所称“LOVE”系列产品,所售产品亦呈圆环基底扁平状,横截面上均匀排列圆形螺钉内嵌图案(“”或外圆内十字形)、圆形亮钻,或螺钉图案与圆形亮钻间隔排列。故而原告卡地亚公司认为被告瑞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使用原告“LOVE”系列产品形状的商品的行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形状构造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认定问题,这也是认定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本案中,原告卡地亚公司的“LOVE”系列产品系知名商品。认定形状构造类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需要有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种形状构造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这些证据一般包括:1.该形状构造既不属于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设计,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设计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2.该形状构造应该具有区别于一般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3.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形状构造与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原告主张的“LOVE”系列产品形状可以从其自身性质上剥离出来而独立存在,属于形状构造类装潢。根据原告的举证,将原告的该种形状与其他手镯、戒指等饰品相比较,该形状构造与其他设计有明显区别,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同时,原告持续对“LOVE”系列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寓意为守护爱情,展现爱情的忠诚和信任,使消费者对该系列产品的形状和“卡地亚”的商标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原告的“LOVE”系列产品的该种形状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