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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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何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5

【不正当竞争】案例2:吴某某与何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浙0110民初1888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从而损害竞争对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在特定环境中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特定个人的识别度,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的“网名”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条件的“网名”基于权利人的市场实际使用而蕴含的商誉、商业机会、商业价值,以及侵权人的侵权状态和主观恶意对于案件损害赔偿的最终确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案情介绍】

  原告:吴某某

  被告:何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原告吴某某(网络名:小漠)系电子竞技类游戏《英雄联盟》解说员,且为LOL国服第一系列视频的创作兼制作人。2013年2月28日,原告为卖家在淘宝公司创建的淘宝网上开设了店名为“小漠阳阳零食铺”(域名:lolxiaochi.taobao.com)的淘宝店铺,并通过在优酷等知名网站发布的《英雄联盟》竞技解说视频对上述淘宝店铺进行宣传推广。被告何某某以“小漠阳阳零食店”为卖家开设了“小漠阳阳零食店铺牛铺认证明星店铺”(域名:l0lxiaochi.taobao.com)的淘宝店铺,同时,该店铺以原告吴某某的肖像为卖家头像,在店铺首页设置“LOL国服第一系列专业解说零食铺”的标语,及开展“满98元送小漠签名照”等销售活动。吴某某认为上述行为均存在主观恶意,系为了让买家误认为是其开设的店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淘宝网首页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吴某某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何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吴某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告、被告存在商品经营上的竞争关系。原告作为《英雄联盟》游戏解说的“小漠”这一艺名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特定个人的识别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艺名“小漠”可以认定为“姓名”。与此同时,作为《英雄联盟》解说的艺名“小漠”及其形象已成为吴某某所开设的淘宝店铺的品牌和主要宣传手段,具备增加商业机会的功能,从而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何某某使用“小漠”及其头像、利用“LOL”进行宣传等行为表明其明知作为《英雄联盟》解说“小漠”的艺名及其知名度,但仍擅自使用“小漠”姓名和肖像,对店铺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并利用“小漠”已经存在于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引导相关消费者购买其店铺中的商品。此外,在原告吴某某起诉后,被告何某某仍在店铺名称及店铺宣传中保留与“小漠”相关的字样,不正当竞争的故意较为严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规定,被告何某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吴某某的不正当竞争,其行为应予制止,行为人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