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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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君诉上海中西书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5

【不正当竞争】案例5:张立君诉上海中西书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8号

  二审案号:(2016)沪73民终235号

【裁判要旨】

  在市场竞争中,如果姓名通过商业性的使用已经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产生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他人擅自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姓名,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张立君

  被告:上海中西书局有限公司

  原告曾用名张丽钧,任中学语文教师,曾获多项荣誉并出版18本书籍,书籍的署名人为“张丽钧”。被告在其出版的涉案丛书封面载明总主编为张丽钧,并作了相关介绍,介绍内容与原告身份一致。原告并未实际参与涉案丛书的编辑工作,亦未授权被告在涉案丛书中将其作为总主编署名。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丛书、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书籍均署名为张丽钧,该姓名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张丽钧署名为总主编,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图书是由原告主编,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发行涉案丛书,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张立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在传统民法领域中,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在市场竞争中,作为人格要素的姓名尤其是知名人物的姓名可以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产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此时姓名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姓名进行保护,其考量因素主要有两方面:1.姓名在市场经营中是否已经产生识别功能。姓名是否产生了识别功能,一般可以通过知名度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将知名人物的姓名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会使消费者认为该商品或服务与相关人物具有特定的关系。本案中,原告是在中学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原告出版的以中、小学生读者为对象的书籍上署名均为“张丽钧”,因此姓名“张丽钧”在图书商品上尤其是以青少年为对象的图书商品上已经具有了识别功能,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的姓名进行保护。2.被告使用具体姓名的行为是否导致市场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姓名的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市场混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知名人物的姓名具有一定的荐证价值,擅自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知名人物的姓名,正是试图借此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交易决定。对于图书商品而言尤其如此,作者是决定作品质量最主要的因素,也是消费者购买时最主要考虑因素。本案中,涉案丛书的读者对象明确为中小学生,被告将“张丽钧”署名为总主编且相关介绍内容与原告身份一致,必然会使相关读者误认为涉案丛书的总主编为原告本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