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微店专卖

14/15/1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电子版)最高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英文版)均已上架,¥10起!扫描二维码或点击相关链接进店购买!

特别鸣谢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5

【不正当竞争】案例7: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石民(知)初字第3977号

  二审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要旨】

  免费平台与广告或增值服务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也符合我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互联网经营者诚实信用经营而获得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应当避免出现前述合法权益被不当利用或干扰的情形“视频聚合网站”采取的不跳转至来源网站,而在本网站播放来源于其他网站视频的行为,利用了他人的诚信经营成果而为自己争取网络用户注意力,导致来源网站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丧失或减少,属于食人而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定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全额支持了二公司关于45万元损害赔偿及5万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

  暴风公司在其经营的“暴风看电影”网站提供了使用“极轻模式”播放来自其他网站视频,使得网络用户不必跳转至视频来源网站,则可以在暴风网页面完整观看来源于“腾讯网”、“迅雷看看”的视频。腾讯公司和迅雷公司分别将暴风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极轻模式”无法显示视频前广告、无法显示原网址、无法显示原网页上除视频以外的网页广告等其他内容的三类播放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 “极轻模式”播放涉案影片过程中,屏蔽原视频前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他行为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从互联网市场特点与竞争的关系、“极轻模式”的特点、暴风公司的主观过错、源网站的具体损害四个方面,认定 “极轻模式”无法显示视频前广告、无法显示原网址、无法显示原网页上除视频以外的网页广告等其他内容的三类播放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结合过错程度对腾讯公司及迅雷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全额支持。

【法官点评】

  在以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少有案件认定视频聚合网站需承担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而本案从竞争法的角度,对不跳转至来源网站,而在本网站播放其他网站视频的“视频聚合”这一新型播放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评价因素和价值考量进行了探索性阐述。本案的裁判肯定了视频分享网站在承担包括版权成本在内的经营成本的前提下,其诚实信用经营的过程不应受到干扰,其所获得的商业机会和商业利益应予保护,同时,也从竞争法的角度,尊重和体现了作品在竞争过程中的价值。该案的裁判维护了视频分享领域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