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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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5

【不正当竞争】案例8: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01号

  二审案号:(2016)粤06民终2254号

【裁判要旨】

  经营者请求保护的企业简称是由相关地理名称与相关行业或商品的通用名称等组成,经营者登记注册该字号前已有其他经营者在先使用该文字,市场上使用该字号作为企业字号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在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其请求保护的企业简称已与其建立稳定联系的情况下,他人善意将与该企业简称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混淆的,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

  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珠江电缆公司)先于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电缆科技公司)成立。广东珠江电缆公司主张珠江电缆科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珠江电缆”四字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其价格书等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珠江电缆”是珠江电缆公司为公众认可的特定简称。珠江电缆科技公司在理应知道“珠江电缆”是广东珠江电缆公司的特定简称的情况下,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珠江电缆”作为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两家企业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珠江电缆科技公司在价格书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一审法院遂判决珠江电缆科技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珠江电缆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一个企业的简称是否能够特指该企业,取决于该简称是否为相关公众认可,并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与该企业的稳定联系。第一,“珠江电缆”包含的企业字号“珠江”为广东省的河流名称,显著性较弱。第二,在同行业中,同在广东省辖区内,在先使用该“珠江”字号的为案外人广州市珠江电线厂有限公司,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在南海区辖区内,在先使用“珠江”字号的为案外人珠江电缆厂。第三,在广东省内包含“珠江”字号的电缆企业共20家,其中经营时间十年以上的电缆厂就有五家。第四,广东珠江电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与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相比具有明显优势。第五,案外人广州市珠江电线厂有限公司在其宣传中亦使用“广州珠江电缆”的简称,认为环市牌电缆是“广州珠江电缆”的唯一传承。

  因此,“珠江电缆”标识作为识别市场主体的功能已淡化,广东珠江电缆公司无法仅凭“珠江电缆”的标识,将自身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根据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珠江电缆科技公司实际上是使用了与广东珠江电缆公司相同的字号“珠江”作为其企业字号,“电缆”二字是企业名称组成部分中的行业。“珠江电缆”的形成、发展、延续,存在着长期的历史积累因素,各相关企业在十多年的时间内从未对彼此的注册企业名称提出过异议,相关企业均对“珠江电缆”的声誉的形成作出过一定的贡献,“珠江电缆”也已不具备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能与具体的企业建立稳定的联系。故珠江电缆科技公司以“珠江”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不存在攀附某一企业的声誉的故意,其注册和使用包含“珠江”字号的企业名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的混淆。广东珠江电缆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双方在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中已经造成事实上混淆,或者足以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二审法院据此改判驳回广东珠江电缆公司的请求珠电缆江科技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珠江电缆”的诉讼请求。同时,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珠江电缆科技公司宣传虚传的认定。

【法官点评】

  广东省内使用“珠江”该地名作为企业字号的电缆生产企业数量较多,企业名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时有发生。本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珠江电缆”不能与广东珠江电缆公司建立起稳定联系,应避免公共资源被一方当事人侵占。二审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引导当事人按规定行使企业名称权,严格遵守权利确定的边界,不得在商品上采用非合理的方式突出使用,避免双方在日后的经营活动中因“珠江”二字的使用而继续产生纠纷,以期规范电缆企业的市场行为,该裁判结果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良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