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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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5

【不正当竞争】案例11: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岳民初字第05415号

  二审案号:(2016)湘01民终1380号

【裁判要旨】

  对于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下简称特许人)许可被特许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商标、企业标识等经营资源模式而言,正是因为特许人良好的商业信誉,使其在消费者心中有不同于一般商家的重要地位,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应有一定的管理义务,但在侵权纠纷中,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认定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则必须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被侵权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特许人就本案所涉诋毁行为与被特许人具有共同故意或为被特许人商业诋毁提供帮助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特许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被侵权人甚至不能证明其进行了合理通知,故特许人不应对被特许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洁公司)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均系中国家纺行业的知名企业。南通市名巢靓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巢公司)与富安娜系特许经营的被特许人与许可人的关系,梦洁公司发现名巢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为“海安富安娜家纺”的微信平台上(微信号:fuanna-haian),发布一则消息《3.15家纺不合格品牌,看看你家的床品合格吗?》:“不合格床品涉及湖南梦洁、恒源祥等品牌上黑榜……”梦洁公司认为,其与富安娜公司、名巢公司均属家纺行业同业竞争者,名巢公司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主题的敏感话题,通过其微信公众平台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损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富安娜公司作为特许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有能力对被特许人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予以监管而未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导致商业诋毁行为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特许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因其疏于监管导致被特许人的商业诋毁损害行为后果的扩大,因此特许人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1.名巢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发表澄清声明,消除影响;2.名巢公司赔偿梦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3.富安娜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的9万元赔偿额与名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上诉认为,两上诉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当被特许人实施了不正当侵权行为后,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如何承担责任,故在判断二者如何承担责任时,仅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被特许人虽然使用了特许人的名称、商标、专有技术等商业资源,但在对外的商业活动中,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在被特许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后,被侵权人应采取合理地通知措施,例如通过发律师函的形式,通知特许经营许可人及被特许人,在被侵权人采取了合理地通知措施后,特许经营许可人则应采取力所能及地管理措施,如果被侵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合理的通知,以及没有证据证明特许人具有共同故意或为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等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则应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因侵权所产生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特许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