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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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房树磊、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5

【商业秘密】案例1: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房树磊、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3)珠中法民初字第848号

  二审案号:(2016)粤民终770号

【裁判要旨】

  1.本案明确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应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在法律规定的四种计算方式中明确适用其中一种计算方式。当采用前一种计算方式无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才适用后一种计算方式。

  2.本案明确了关于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之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均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案情介绍】

  上诉人(一审被告):房树磊、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房树磊曾为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比特公司)的员工,2001年入职欧比特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2003年4月,欧比特公司着手研发1553B IP核技术,包括总线控制器(BC)、远程终端(RT)、总线监视(BM)三个功能模块。房树磊是技术负责人。2006年4月11日,房树磊交付了BM模块及相关技术成果。2009年开始,房树磊违反约定,以矽微公司的名义,先后生产、销售1553B系列测试仪。欧比特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技术“非公知性”以及被诉1553B IP核技术与欧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技术“同一性”进行鉴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欧比特公司2009年至2013年3月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平均单位毛利及毛利率进行审计。刑事一审判决房树磊、矽微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二审维持。欧比特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房树磊、矽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326673.82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345600元等。一审法院根据审计机构审计的欧比特公司2010年至2012年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毛利和毛利率,判决房树磊、矽微公司连带赔偿欧比特公司经济损失5326673.82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51600元。房树磊、矽微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欧比特公司主张以其实际损失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欧比特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应是矽微公司利用1553B IP核技术生产、销售产品的总数乘以欧比特公司相关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欧比特公司已经初步举证证明涉案的1553B IP核技术是相关产品中不可或缺的核心技术,应以相关产品的整体价值计算损失,而房树磊、矽微公司主张1553B IP核技术在相关产品中对实现整体利润的价值贡献极低,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该技术非相关产品的零部件,不能以单独销售的芯片价格为依据。二审法院认定应以1553B测试设备的整体价值来计算赔偿数额。同时,综合全案各种因素,应以欧比特公司相关产品的毛利润作为合理利润更为妥当。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侵权产品数量,最终确定房树磊、矽微公司应连带赔偿欧比特公司经济损失5111231.4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51600元。

【法官点评】

  维权成本高和赔偿数额低是当前社会各界质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够的突出问题,本案明确了损害赔偿的举证证明责任,针对应以产品整体价值计算还是应以零部件价值计算损失、应以毛利润还是以营业利润作为合理利润等审判难点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最终确定出合理的赔偿数额,充分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