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微店专卖

14/15/1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电子版)最高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英文版)均已上架,¥10起!扫描二维码或点击相关链接进店购买!

特别鸣谢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首美创新方案有限公司、首美安全系统设备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5

【商业秘密】案例2:首美创新方案有限公司、首美安全系统设备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锡知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要旨】

  如果通过对涉案技术信息性质的分析、理解以及掌握该信息的运用原理及功能实现途径后,结合此类技术信息在客户使用过程中的诸多条件制约等因素,足以形成其具有非公知性的内心确信,可以不通过鉴定而直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为非公知技术。

【案情介绍】

  首美创新方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美创新公司)拥有包括H303、H306儿童假人模型(以下简称涉案假人模型)在内的相关假人模型的商业秘密,首美安全系统设备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美安全公司)是其在中国的独家销售代表,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并有权处理与之有关的诉讼案件。

  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从案外人珠海枫艾迪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艾迪斯公司)、王某处获知刘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假人模型数据,并通过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洲公司)使用及向枫艾迪斯公司披露、销售,严重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三角洲公司、刘某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无锡中院认为,三角洲公司、刘某具有首美创新公司、首美安全公司诉称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

  1、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假人模型由点构成元素,由元素构成部件,部件由材料、属性信息等来定义,其中每个点均为一个不同的数据,可以说每个点所对应的数据是假人模型的基本构成要素。这些数据需要假人模型文件打开运行时才能得以直观体现,相关公众不可能在公开渠道获得上述数据,这是显而易见的。而假人模型销售后对于购买者而言,亦有期限、复制、传输等诸多限制,除购买者之外的其他人很难接触到上述数据,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假人模型的数据为非公知信息。同时,涉案假人模型一天的使用价格近218元,可以看出上述假人模型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实用性。合同还约定了相对方负有保密义务,且具体使用人应签有保密协议,可以认定首美安全公司在经营中对上述数据采取了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根据上述事实,涉案假人模型的数据可以认定为技术秘密。

  2、通过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系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涉案假人模型数据,刘某及三角洲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了上述数据,并将上述数据披露给王某,允许王某使用上述数据。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刘某、三角洲公司实施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刘某在上述行为中起了主导作用,并收取了相应的报酬,应当与三角洲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无锡中院判决:三角洲公司、刘某立即销毁涉案数据,禁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直至该项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万元。

【法官点评】

  在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能否成立的关键,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本案审理法院突破以往此类案件一般将系争技术问题先提交司法技术鉴定,再根据鉴定意见作出侵权判定的传统做法,通过对涉案技术信息性质的分析,充分理解并掌握该信息的运用原理及功能实现途径,结合此类技术信息在客户使用过程中的诸多条件制约等因素,直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系非公知技术,并在分析该技术信息亦具备价值性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本案有关技术信息非公知性认定的审理方式与思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助于克服司法技术鉴定耗时多、成本高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