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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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公司诉卓基公司等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5

【商业秘密】案例3:百花公司诉卓基公司等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045号

  二审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643号

【裁判要旨】

  若教案内容已被公开,则不符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

【案情介绍】

  原告百花公司和被告卓基公司均从事幼升小的培训行业。被告胡某、徐某曾在百花公司处担任主讲教师。两人任职期间与百花公司均签订有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2013年9月,胡某、徐某从百花公司处离职后设立了卓基公司。百花公司主张,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自己特有的教学方法、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包括发放给学生家长的联络册、《学习习惯&集体活动记录》、《学习状况报告表》及仅限于老师使用的第六周教案内容,且拥有自己的客户名单,上述内容均构成商业秘密。百花公司各教学点内教室功能区域的划分也应作为知名服务特有装潢保护。胡某、徐某不仅在卓基公司对外招生过程中故意宣传自己为百花公司的创业老师,使用百花公司的客户名单,还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与百花公司几乎完全相同的教案、纸上题、评分表、教具等教学材料和教学方法,并对外宣传自己“与日本名列前茅的专业幼儿教育中心合作”、“所教孩子可达到98%的名校录取率”。卓基公司的教学点还刻意采用与百花公司教学点高度相似的室内装潢。百花公司认为三被告不仅擅自使用百花公司知名服务特有装潢,其行为还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构成虚假宣传。故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69,000元,并消除影响。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就百花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对教学方法和教学资料,百花公司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内容或属于公有领域,或通过书籍、免费试听课、教学点及网站等途径公开,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客户名单,百花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亦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就百花公司主张的知名服务特有装潢,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服务的知名度,且其所主张的知名服务特有装潢仅是卷帘、家长休息区和视频观看点的设置,不能实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无法作为特有装潢保护。就百花公司主张的虚假宣传行为,卓基公司宣传的与日本教研院的合作和98%的名校录取率等内容均无事实依据,其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具有较强的教育资源和拥有境外知名教育机构合作伙伴,构成虚假宣传。据此判决:卓基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50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百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随着民间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的繁荣,各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与教案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随之增多。本案原告主张将涉案教案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教案内容通过公开出版的书籍、免费试听课、开放式教学点等途径已被公开,故不符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本案确定了教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