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微店专卖

14/15/16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电子版)最高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英文版)均已上架,¥10起!扫描二维码或点击相关链接进店购买!

特别鸣谢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家

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发布时间:2017-07-25

【商业秘密】案例5: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一审案号:(2014)盐知刑初字第00011号;

  二审案号:(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

【裁判要旨】

  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理中,要注意审查技术鉴定材料的来源以及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对于营业利润的鉴定意见,要注意审查相关产品的成本、市场价格等基础性财务数据是否客观准确。

【案情介绍】

  江苏谷登公司拥有非开挖水平定向钻机的相关技术,并生产GD2800-L水平定向钻机(即280T),其与被告人汪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签有相关保密条款。2011年4月份,被告人汪某某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离开江苏谷登公司,并将其电脑上的技术图纸拷贝至U盘带到江苏玉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公司),主要从事YQ3000-L型水平定向钻机(即300T)的研发工作。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玉泉公司陆续生产并对外销售三台YQ3000-L型水平定向钻机。

  经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出具以下几份鉴定意见:

  一、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以下简称上海鉴定)认为:1. GD2800-L水平定向钻机的相关技术中,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六点技术信息;2. YQ3000-L型水平定向钻机产品与GD2800-L水平定向钻机相应产品所采用的整机设计与技术集成特征相似,但无法判定是否实质性相同;3. YQ3000-L型水平定向钻机产品与GD2800-L水平定向钻机相应产品,所采用的履带行走装置及其主要技术参数相同。

  二、盐城市明达司法会计鉴定所(以下简称明达会计所)鉴定认为, GD2800-L水平定向钻机每台平均营业利润403664.73元。玉泉公司销售YQ3000-L型水平定向钻机3台(含视同销售的1台),给江苏谷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210994.19元。

  三、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盐城价格认证中心),对280T水平定向钻机履带总成价格作出鉴定,价格为51万元。

  四、明达会计所鉴定认为, 280T水平定向钻机履带总成部件在视同销售情况下每台营业利润为人民币211664.74元。

  盐城中院以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汪某某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盐城中院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公安机关重新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工信部鉴定所)进行鉴定。工信部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谷登公司履带总成这一完整技术信息组合,与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具有明显区别,即使进入市场或者公开展示,也不可能被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而直接获得;该技术信息未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相关公众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该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需付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

  鉴定人员对江苏谷登公司提供的履带总成相关图纸与YQ3000-L型水平定向钻机进行现场勘验、比对。最终鉴定意见为:一、GD2800-L型水平定向钻机履带行走装置及其相关技术信息在2011年12月8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二、YQ3000-L型水平定向钻机的相关技术信息与江苏谷登公司的上述非公知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盐城中院一审认为:一、根据工信部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江苏谷登公司设计、制造的GD2800-L型水平定向钻机履带行走装置及其相关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玉泉公司YQ3000-L型水平定向钻机履带行走装置及其相关技术信息与江苏谷登公司具有同一性。二、被告人汪某某对使用江苏谷登公司涉案技术信息存在主观故意。三、根据明达会计所认定的江苏谷登公司生产的280T水平定向钻机履带总成部件在视同销售情况下每台的营业利润为人民币211664.74元。本案中,玉泉公司生产、销售了300T钻机三台,故江苏谷登公司的损失人民币634994.22元。

  综上,盐城中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盐城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汪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本案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汪某某无罪。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主要证据是工信部的相关鉴定结论。该鉴定的检材中有关技术说明以及技术图纸均未在之前上海鉴定中明确体现,且部分技术图纸的单位标注为湖北咸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此,本案中江苏谷登公司提供的部分检材的来源以及是否客观真实反映其技术信息仍存在一定疑点,法院难以采信。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GD2800-L型水平定向钻机履带行走装置相关技术信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关于涉案损失数额,首先,根据涉案工信部鉴定内容,江苏谷登公司履带行走装置相应秘密点并不包括动力系统,因此即便涉案技术秘密成立,损失数额计算也不应考虑动力系统的相关利润。其次,二审证据中,盐城价格认证中心就履带总成作出的51万元鉴定价格,不能排除包括动力系统价格。最后,根据明达会计所的两份鉴定报告,涉案水平定向钻机和其中履带总成的营业利润分别是403664.73元、211664.74元,作为水平定向钻机组成部件之一的履带行走装置利润率超过整机利润的50%,其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综上,原审判决关于损失数额为人民币634994.22元的认定严重存疑,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江苏谷登公司的损失数额达到商业秘密犯罪50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汪某某无罪。

【法官点评】

  本案的审理进一步积累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对于司法技术鉴定意见的审查经验。二审法院依法坚持对鉴定报告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纠正仅对鉴定报告进行形式审查的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为:1、注重对财务鉴定报告的基础财务数据的审查。通过核查,发现本案损失数额计算所依据的产品市场价格评估存在重大疑点;2、注重对于司法技术鉴定所依据的技术资料的审查。鉴于本案历经两次技术鉴定,需特别注重审查两次鉴定中技术资料提供情况是否合法,通过审查,发现第二次鉴定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存在较大疑点。

  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出审理法院在依法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同时,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事证据裁判标准的刑事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