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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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专利权·民事】案例2: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2号

        二审案号:(2016)粤民终1036号

【裁判要旨】

        构成重复侵权的基本要件:一是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间隔合理期间,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二是前诉与后诉均由同一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是前诉的侵权产品遗漏在市场上被偶然发现,以及他人栽赃行为;三是后诉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诉被诉侵权产品基本相同,在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9日,基本生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了名称为“名片盒(A3308)”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1年4月6日获得授权,许可给公司使用。

        2012年2月9日,基本生活公司发现思派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向深圳中院起诉。深圳中院判决思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广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终审判决于2012年11月5日生效。

        2014年5月28日,基本生活公司发现思派公司再次销售与前案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遂于2014年8月6日再次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从重处罚。

        一审认为基本生活公司指控思派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对前案的重复诉讼,驳回了基本生活公司要求思派公司停止销售行为的诉讼要求。

        二审法院分析认为,前诉判决生效之日距后诉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间隔一年半以上,可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短时间内客观上难以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前诉与后诉均由同一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可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是前诉的侵权产品遗漏在市场上被偶然发现,以及他人栽赃行为;后诉被诉侵权产品与前诉被诉侵权产品基本相同,在前诉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因此确认思派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改判思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对重复侵权行为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重复侵权是一种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重复侵权与重复起诉的界限不好把握。二审法院根据案情认定侵权人的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属于重复侵权,并予以从重处罚。这样的判决结果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尊重法院生效判决,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