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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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闪亮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闪亮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专利权·民事】案例3: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闪亮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闪亮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1.考察产品图片在快照日期和评价日期是否已经公开,需要审查其“公开”的场所和方式。

  2.百度快照只临时缓存原网页的文本内容,网页上的图片、音乐、视频等等非文本信息的链接地址,图片等非文本信息本身仍然存储于原网页,快照显示时间的生成存在多种可能,与抓取目标网页的时间不具有必然对应关系,不能根据百度快照的时间直接确定图片等非文本信息在原网页发布的时间。

  3.在权利人举证充分,网页快照时间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产品未公开的可能性高于公开的可能性。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闪亮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闪亮数码产品有限公司

  鸿昊天成公司为“插卡音箱(Q2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深圳闪亮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广州闪亮公司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鸿昊天成公司请求判令:深圳闪亮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侵权产品之生产、许诺销售与销售等侵权行为,销毁生产侵权产品之专用模具及全部库存侵权产品;广州闪亮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之侵权行为;深圳闪亮公司赔偿鸿昊天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深圳闪亮公司赔偿鸿昊天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万元;广州闪亮公司与深圳闪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快照仅能抓取文本内容不能抓取直接抓取图片等非文本信息,百度快照的产品图片与文本时间不具有同一性,两闪亮公司通过公证网页快照并进行网购主张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判决两闪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两闪亮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二审补充查明有关快照的一般相关事实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是关于百度网页快照是否构成现有设计的典型案例。提出考察产品图片在快照日期和评价日期是否已经公开,需要审查其“公开”的场所和方式,具体考察三个方面:一是可否单独依据网页快照的时间确定快照图片公开的时间;二是可否结合网友的评价时间确定产品图片的公开时间,三是当事人是否已尽举证责任。指出从技术层面,百度快照是百度搜索引擎通过蜘蛛爬虫(spider)自动抓取互联网上的第三方网站网页,再将抓取到的网页进行备份、建立索引而来,百度快照只临时缓存原网页的文本内容,网页上的图片、音乐、视频等非文本信息的链接地址,图片等非文本信息本身仍然存储于原网页,快照显示时间的生成存在多种可能,与抓取目标网页的时间不具有必然对应关系,不能根据百度快照的时间直接确定图片等非文本信息在原网页发布的时间。对于产品评价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的情形,既要考虑网页相应信息之间的对应性,也要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在权利人举证充分,网页快照时间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产品未公开的可能性高度高于公开的可能性。网络世界纷繁复杂,对于以快照为现有设计抗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精准司法。以往多见认为快照构成现有设计的案例。本案有力地澄清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百度快照的错误认识,为同类案件的审理确立了审理标准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