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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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得意精密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陈拥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专利权·民事】案例5:番禺得意精密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陈拥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要旨】

  对专利申请权的权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认定:1.诉争申请专利的研发难度;2.双方研发诉争申请专利的能力;3.双方研发诉争申请专利的时间;4.双方研发诉争申请专利的证据;5.双方接触对方撰写的诉争专利申请文件的可能性。 

【案情介绍】

  原告番禺得意精密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陈拥华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系原告组织大量人员长期研发的结果。被告表示该发明专利系委托案外人在短时间内开发出。经审理,双方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抄袭的情况。被告曾是原告关联公司的员工。法院认为,双方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抄袭的情况,因此,可通过判断双方研发出诉争发明创造的可能性来认定诉争专利申请权的权属。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诉争申请专利为发明,具有较大的研发难度;原告研发能力远远强过被告;原告研发诉争申请专利的时间也远远长过被告;原告具有完整的研发资料;原告接触到被告专利申请文件的可能性低于被告接触到原告申请文件的可能性等因素,判决诉争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  

【法官点评】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属判断一直是专利案件的难点。本案紧紧抓住专利技术的特点和专利文件的特殊性,层层分析专利申请权权属的判断要点,对专利申请权,乃至专利权权属的判断方法提供了有效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