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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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诉温州钱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专利权·民事】案例8: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诉温州钱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91号

  二审案号:(2016)浙民终506号

【裁判要旨】

  1.在判断功能性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时,首先应当从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中正确归纳出实现该功能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对于那些并非实现该功能所必需的技术内容,不应被纳入到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比对中。此外,鉴于法院在划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时,该项功能性技术特征已经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对待,即已经被划分作为一个技术特征,因此,在侵权比对时,不应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再次对该项功能性技术特征进行分解,而应将之作为一个整体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避免因过度拆分技术特征导致不当限缩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后果。2.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故在界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时,应当区分不同的专利类型,创新程度相对较高的发明专利与创新程度相对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其等同范围应相对较大,此外,还应当考虑到技术特征与专利发明点之间的关系。“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这一技术特征并非涉案专利的发明点,故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中的基准块、弹性预紧装置、支撑板、平置导杆等与发明点紧密相关的技术特征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对此项非发明点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应适当从宽把握,以保护涉案发明专利真正的创新点所在。

【案情介绍】

  原告: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泰公司)

  被告:温州钱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峰公司)

  宁泰公司系名称为“一种裁剪机”(专利号:ZL2012 1 0508388.7)的发明专利权人。

  宁泰公司认为钱峰公司生产的裁剪机落入其上述专利保护范围,侵害其专利权,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峰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钱峰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0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上切刀安装板的结构以及其与上切刀、上支撑部、支撑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描述,但是,对于其如何实现上下升降这一功能,并未给出具体的实现方式。并且,在实践中,实现上下升降功能的方式多种多样,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看到该功能性表述后,无法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下升降这一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