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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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游金钱柜娱乐有限公司、龙游好乐迪健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5: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龙游金钱柜娱乐有限公司、龙游好乐迪健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浙衢知初字第225号

【裁判要旨】

  擅自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臆造性商标添加前缀或后缀后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因该臆造性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和较高知名度,根据普通消费者的辨识习惯,在被诉侵权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仍是该臆造性商标,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或字号经过合法工商登记并不必然成为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抗辩理由。

【案情介绍】

  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公司)于1986年在台湾设立,系第779781号“錢櫃CASH BOX”、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6744917号“CASH BOX錢櫃K·T·V”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五项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41类服务项目。

  被告龙游金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钱柜公司)成立于2012年,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经营范围为KTV包厢、零售预包装食品等。被告龙游好乐迪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乐迪公司)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经营范围为健身服务。同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项某。

  钱柜公司认为金钱柜公司及好乐迪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钱柜公司、好乐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钱柜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店外招牌、点歌系统页面、VIP会员卡等以及在提供团购服务时均使用了“金钱柜”字样,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金钱柜”中所含“钱柜”二字,虽然在前加上前缀“金”字,但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仍是“钱柜”二字,故两者构成近似。金钱柜公司提供的系KTV服务,与钱柜公司系列注册商标属于同类服务,且“钱柜”系列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金钱柜公司使用“金钱柜”标识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钱柜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钱柜公司早在1986年成立,并于1995年11月注册了第779781号“錢櫃CASH BOX”商标,又陆续注册了 “钱柜”系列商标, “钱柜”系列注册商标及字号在KTV行业已享有广泛的知名度。金钱柜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并从事KTV行业,金钱柜公司使用的“金钱柜”字号与钱柜公司的“钱柜”字号构成近似,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钱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钱柜公司抗辩其企业名称经过工商部门核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意见,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或字号经过合法工商登记并不必然成为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抗辩理由,上述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本案中,好乐迪公司将其POS机出借给金钱柜公司用于收取其经营收入,结合取证时金钱柜公司及好乐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等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好乐迪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金钱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钱柜公司、好乐迪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金钱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钱柜”字样的企业名称;金钱柜公司赔偿钱柜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好乐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企业名称权属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企业名称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本案中原告钱柜公司使用“钱柜”字号在先,且该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将与原告“钱柜”字号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构成混淆、误认,显属不当,故企业名称或字号经过合法工商登记并不必然成为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