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第1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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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26

【商标权·民事】案例17: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2号

  二审案号:(2016)粤03民终15570号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不但要看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还必须考虑被诉标识是否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类别作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以及被诉行为人有无使用该标识的正当理由。引领公司虽系第1302444号“平安”文字商标和第1302445号“”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商标权人,但平安保险公司并未在该两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使用“中国平安”文字,而是作为中超联赛冠名商对自身字号、品牌正当宣传、使用,且根本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

  “”和“商标系由深圳足球俱乐部于1998年申请注册,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的组织体育活动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2009年,引领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涉案两商标。2014年,平安保险公司向中超联赛公司支付宣传推广费6亿元,取得2014年至2017年中超联赛独家冠名权。引领公司以平安保险公司及中超联赛公司在中超联赛赛事名称以及相关网站、球票、比赛活动中使用“中国平安”、字样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平安保险公司停止对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冠名,平安保险公司、中超联赛公司停止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所有宣传资料中使用“平安”文字字样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平安保险公司、中超联赛公司在体育赛事名称中使用“平安”二字,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引领公司的诉讼请求。引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平安保险公司、中超联赛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在第41类“组织体育活动竞赛”将“平安”文字作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故而驳回引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冠名权与商标性使用,系一起极具典型意义的商标案件。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不但要看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还必须考虑被诉标识是否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类别作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否会造成混淆及误认,使用者有无非使用的正当理由。涉案商标核定于“组织体育活动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类别,在该类别使用商标,通常情况下是体育活动竞赛的组织者,为突出其组织者的主体地位与形象,在其所组织的体育活动竞赛中使用或宣传其商标,方便他人识别体育活动竞赛的组织者,以树立该企业的良好形象及商标、品牌的美誉度。中超联赛的主办、组织和管理单位是中国足协和其授权的中超联赛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未参与相关赛事组织活动,其对“中国平安”的使用、宣传不属于在“组织体育活动竞赛”作商标性使用。另一方面,“平安”一直是平安保险公司的字号,也是其商标的核心部分,其对中超联赛冠名以及在比赛活动中使用、宣传“中国平安”,均系使用其字号、简称,获取并实现中超联赛冠名权益的正当行为。平安保险公司、中超联赛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思路清晰,论理缜密,为此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有价值的素材。